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39492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4-28
  • 文  号:
  • 绥府办发〔2023〕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绥阳县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县相关工作部门:

《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为加快城镇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其余区域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 征收主体:绥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部门: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委托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被征收人:项目红线图界定的需要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确定。

第七条 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签约公告载明的签约起始日计算。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对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或被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构)筑物,采取产权调换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测算。

第九条 征收公告后在被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按照权属证明登记的内容确定。

(二)商业用房、库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性质的认定,以权属证明载明的“用途”为准。

(三)权属证明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以相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依法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房产或代管房产,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置方式及补偿原则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以产权调换为主,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享受相关奖励政策,被征收的各类主体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采取货币化补偿测算,兑付除各类主体房屋补偿款以外的补偿费及签约搬迁奖,各类主体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选择及安置奖用于测算回购各类主体房屋等全县范围内房地产产品。具体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照《绥阳县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二)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享受部分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对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依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面积不低于45㎡的房屋,套内面积在45㎡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办理权属登记产生的税费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由被征收人自行依法缴纳。


第四章  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下列方式和标准执行: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住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每月10元/㎡计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其他营业房(办公房、厂房、仓库、二层以上商业等)参照住房标准执行。门面营业房(临街一层商业房)执行项目区片综合评估价,具体由房屋征收委托实施方负责组织评估后“一项目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一次性奖励12个月过渡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予计发过渡费。

第十八条 搬迁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征收住房搬迁费标准按20元/㎡计算,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二)征收门面营业房(临街一层商业房)、其他营业房(办公房、厂房、仓库、二层以上商业等)搬迁费标准按20元/㎡据实计算。


第五章  奖励政策及标准

第十九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门面营业房(临街一层商业房)按照每间5000元予以奖励,合法建筑面积的住房、其他营业房(办公房、厂房、仓库、二层以上商业等)按照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2%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门面营业房(临街一层商业房)享受签约奖基础上再按照每间5000元予以奖励,合法建筑面积的住房、其他营业房(办公房、厂房、仓库、二层以上商业等)享受签约奖基础上再按照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2%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门面营业房(临街一层商业房)在享受签约和搬迁奖基础上再按照每间5000元予以奖励,合法建筑面积的住房、其他营业房(办公房、厂房、仓库、二层以上商业等)在享受签约和搬迁奖基础上再按照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6%予以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后,按照《绥阳县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产权调换使用额度比例达80%以上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门面营业房(临街一层商业房)在享受签约奖、搬迁奖及产权调换选择奖的基础上再按照每间10000元予以奖励,合法建筑面积的住房、其他营业房(办公房、厂房、仓库、二层以上商业等)在享受签约奖、搬迁奖及产权调换选择奖的基础上再按照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10%予以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销户手续,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提供正式有效票据进行补偿。同时,被征收人移交房屋前,必须将应缴纳的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结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移交房屋时,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原有房屋内设施,否则将从补偿所得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一)被抵押;(二)已出租;(三)被查封;(四)权属有争议;(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六)继承或遗赠;(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由征收部门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证件收回,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注销。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选定的结果未达到法定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采取公证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复核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提请绥阳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移交房屋的,由绥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绥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1.绥阳县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实施办法(试行).docx

      2.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

      3.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流程.xlsx

      4.绥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docx

      5.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绥阳县___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

      7.绥阳县___项目房屋性质认定表.docx

      6.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docx

      8.公告.doc

      9.绥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10.关于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催告书.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