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相关工作部门:
《绥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绥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绥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坚持公益和普惠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的通知》(黔党发〔2018〕30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9〕9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函〔2018〕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科学合理。幼儿园设立应当符合绥阳县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绥阳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
3.资质齐备。幼儿园须经县教体局审批设立,具有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手续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年检合格。
4.规范办园。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开展党的工作,党建工作与保教工作充分结合、融合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用工制度规范,师幼比合理,教职工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三年内接受过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分类评估,被授予“一类”“二类”“三类”称号,办园满两年且近一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年检合格。
5.收费合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执行,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不超过800元,在一定时期内(自招收幼儿毕业为止)保持稳定,收费标准及项目在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并在园所醒目位置公示。伙食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6.质量保障。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每年5月底向县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组织评审。由县教体局初审提出意见后,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后,拟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由县教体局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称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4.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于每年6月30日前发文公布并授牌,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年报代码库中修改学校(机构)基本属性标识。
5.上报备案。每年7月,县教体局将最终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教体局备案。
(三)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强制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发现弄虚作假,或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拖欠教师工资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县教体局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变更举办者。
3.退出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教体局提出申请,按约定退回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及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在园幼儿,由县教体局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对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依法追缴所得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善后处理。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确保在县教体局同意退出前已经招收的幼儿继续享受普惠性服务。被县教体局责令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教体局妥善安置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优惠政策
1.纳入统一规划。坚持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发展基本原则,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的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2.土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规划时,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教育和住建部门证明,用于非营利性幼儿园建设,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在土地出让时严格按照最新的《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幼儿园性质等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3.其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幼儿资助等优惠政策,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二)资金扶持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分类扶持,建立差别化的等级生均经费拨款制度,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等级等次,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重点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房屋及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缮,幼儿体检、投保园方责任险等安全及其他各项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债务偿还,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性支出等。
具体扶持标准: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600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400元,三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200元。
(三)业务支持
1.结对帮扶。县教体局研究制定示范园或其他办园质量较高的幼儿园长期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办幼儿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业务指导,通过“传、帮、带”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水平。县教体局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2.集团帮扶。县教体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县域、办园水平情况,合理纳入学前教育集团管理,与集团核心园、骨干园建立学习共同体,确保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都能获得经常性的教研指导,不断提升其办园质量。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县教体局将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
(二)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2015〕2133号)执行。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及收费行为的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和公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有序调标、不按规定退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严禁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进行高收费或另行收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将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县教体局将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管理专班,定期研究和统筹调度县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共同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县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县教体局要做好全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县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牵头建立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督导机制,督导评估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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