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决定在县城区开展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包庇纵容“黑车”等非法经营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组织者和参与者;
(二)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三)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出租客运的“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
(四)严厉查处出租车辆超越许可事项、超范围经营行为;
(五)严肃查处出租车证照不全、有证不带、闯红灯、违章停靠、急停猛拐、酒后驾车、超速超载、遮挡牌照、套用牌照、违章调头、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
(六)整治客运站周边区域出租车辆乱停乱放、非法占用专用停车道现象;
(七)严厉查处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的违规行为,加强对出租车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从重处罚,开展出租车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不向乘客提供票据、涨价宰客、空车拒载、固定线路经营、强行拼客、途中甩客、占道上下客、欺诈乘客、暴力揽客、故意绕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整治出租车未喷涂车身统一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监控设备、出租车驾驶员监牌等行为。
(十)整治出租车车容车貌不达标,车内外卫生差,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不完善,驾驶员服务态度差及不文明用语,驾驶员驾车打手机、抽烟,车辆维护检测不合格等行为情况。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联合执法。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抽调若干名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治理活动联合执法队伍,迅速形成整治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工作合力。
(二)突出治理重点。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法营运较为集中的车站、广场等地区进行集中清理,派驻执法人员实行不间断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持续整治。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加强对城区车辆的管理,开展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清理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县发改(物价)部门对出租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法定程序科学调整运价,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经营行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租车计程计价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监管工作,对出租车计程计价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交通部门负责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规范经营行为纳入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年度考核周期内驾驶员数次违规,收回服务监督卡,并对出租车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三)坚持依法行政。县交通、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物价)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执法人员,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防“三乱”行为发生。对检查到的出租汽车违法违章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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