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据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非常多。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7〕20号文件)、《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遵委〔2018〕52号文件)、《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220)
二、我县制定了哪些重要文件?
《绥阳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绥党办发〔2018〕33号)、《绥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暂行)办法》(绥府办发〔2018〕108号文件)、《绥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施方案》(绥府办发〔2018〕109号文件)、《绥阳县组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指导意见》(绥农领办发〔2018〕号)。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是坚持两条底线:其一,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是少数人操控、少数人所有。无论怎么改,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让集体资产流失了;其二,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不能让老百姓吃亏。守住这两条底线就可以既让集体经济焕发新的生机活力,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保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通过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治理体系。
五、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是什么?
一是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这是目前我县产权制度改革最紧要的任务,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绥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绥府办发〔2018〕85号)文件要求,2018年12月底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这次的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要全面搞清这些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清查结果要得到群众的认可,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二是科学确认成员身份。这次中央明确,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由群众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标准、程序和办法,实行一村一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极为复杂敏感,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上指出,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同时,要做好重点群体的身份认定,比如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
三是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通过改革要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需要强调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业的股份改造,必须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探索股权设置。股权设置也是很复杂的问题,包括股权能否继承、流转,股权设置以后还能否改变,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其中,有偿退出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第二种是由本集体赎回。
四是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股了之”、“吃光分净”,而是为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以此引领和支撑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功能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同时,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机制,鼓励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集体经济。
六、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村(社区、居委会)、组两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
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水面等);
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
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
七、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应确认到哪些层级?
镇级、村级、组级。我县主要是村级和组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时间点何时?
2018年8月31日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种类有哪些?
原始成员、一般成员、特殊成员。
十、如何进行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
在资产量化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资,将确股的资产和资金采取档案化形式确定股东所占的股份份额。股权实行无偿配置,只设置成员股,一员一股,以户为单位核算股权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