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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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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绥阳县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绥阳县自然资源局代拟了《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syxzrzyj@126.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关于《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绥阳县自然资源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儒溪路2号,邮政编码:563300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

联系人:王力      联系电话:0851-26223808

附件:1.绥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起草说明

     2.《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绥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绥阳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征拆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征拆行为,有效推动征拆工作全面落实,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精心组织、明确职责的原则,创新征拆工作思路,探索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拆工作方式方法,总结各项目征地拆迁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征收补偿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主要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文件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安置途径、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

(四)《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

四、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3日,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我局联合住建、财政、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部门草拟了《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民政局、司法局、大数据中心、供电局、洋川街道办事处、宽阔镇等部门参加了讨论。经过几轮修订,修改完善了《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2021年12月17日

绥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全县高质量发展,依法规范我县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主体和委托实施单位

收主体:绥阳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绥阳县自然资源局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拟征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范围及现状

征收公告发布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及勘测界定范围内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征收的土地。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途径

征收对象的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安置或一次性货币安置等途径进行安置。

五、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对象

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结合我县实际,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1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以补偿。

八、本方案适用于绥阳县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出台新的政策则该方案自动废止。

附件: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坟墓、沟渠、鱼塘、虾塘补偿标准

3.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4.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5.苗圃实生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6.经果林搬迁补偿标准(已挂果果树)

7.果树搬迁补偿标准(未挂果果树)

8.零星林木搬迁补偿标准

9.竹林和零星竹子搬迁补偿控制标准

10.零星管道拆迁补偿标准

11.“三电”建设土地、林苗、青苗补偿标准

           

20221       

附件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我县征地补偿分为区片区片划分和补偿标准如下。

(一)区片Ⅰ为洋川镇、风华镇、郑场镇、 旺草镇、蒲场镇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

序号

征地

类型

综合地价(元/亩)

地价

修正

系数

土地补偿系数

安置补偿系数

综合补偿

标准

(元/亩)

社保资金

标准

(元/亩)

1

耕地

44000

1

0.4

0.6

44000

15000

2

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

0.65

0.4

0.6

28600

3

建设

用地

0.65

0.4

0.6

28600

4

未利

用地

0.26

0.4

0.6

11440

3800

5

备注

1.青苗费补偿标准统一按1750元/亩执行2.征地社保资金,由项目业主缴入社保资金专户,由县社保局统一按规定兑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区片Ⅱ为茅垭镇、枧坝镇、温泉镇、太白镇、 青杠塘镇、黄杨镇、宽阔镇、 坪乐镇大路槽乡、小关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

序号

征地

类型

综合地价(元/亩)

地价

修正

系数

土地补偿系数

安置补偿系数

综合补偿

标准

(元/亩)

社保资金

标准

(元/亩)

1

耕地

40000

1

0.4

0.6

40000

15000

2

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

0.65

0.4

0.6

26000

3

建设

用地

0.65

0.4

0.6

26000

4

未利

用地

0.26

0.4

0.6

11440

3800

5

备注

1.青苗费补偿标准统一按1580元/亩执行2.征地社保资金,由项目业主缴入社保资金专户,由县社保局统一按规定兑付给被征地农户。

2

坟墓、沟渠、鱼塘、虾塘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类别补偿

搬迁奖励

墓地费(10)

合计

坟墓

砖坟

/座

3000

5000

700

8700

细石坟

/座

2500

5000

700

8200

毛石坟

/座

2000

5000

700

7700

土坟

/座

1500

5000

700

7200

/座

1000



1000

农灌沟渠

土方开挖

/m³

22

以挖方体积计算

M7.5浆砌块石

/m³

178

以砌体计算

M5浆砌砖

/m³

254

以砌体计算

片石垫底

/m³

112

以砌体计算

干砌块石

/m³

136

以砌体计算

鱼塘

鱼塘附产品

10元/斤)

一类

1200斤/亩)

12000.00

有增氧设备,有专人管理,网具、证件齐全,面积5亩以上

二类

800斤/亩)

8000.00

网具齐全,有专人管理,面积2亩以上

三类

(500斤/亩)

5000.00

有专人管理,达不到前两类标准的鱼塘

虾塘

虾塘附产品

20元/斤)

400斤/亩)

8000

有增氧设备,有专人管理,网具,证件齐全,面积3亩以上。

300斤/亩)

6000

网具齐全,有专人管理,面积2亩以上。

200斤/亩)

4000

有专人管理,达不到前两类标准的鱼塘。

注:坟墓搬迁奖励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否则不予奖励.


3

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

单位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乔木林

松、杉、柏类乔木成材林

7800


一般乔木林

5000


灌木林

成型成材林

2500


一般

1100


楠竹、斑竹、金竹、苦竹、方竹

7800

成年竹、竹笋能产生经济效益的

慈竹、甜龙竹

5000


水竹及其它竹

2500


4

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一、地面人工移植培育亩木搬迁补偿方式及标准,按实施单位、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调查核实、确认的种类,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搬迁。

二、人工移植培育花卉苗木的处置原则及补偿标准:

1.人工移植培育的苗木,采取搬迁的方式进行处置,由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搬迁,政府一次性补偿林木所有者搬迁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人工移植培育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序号

苗木名称

规格

补偿

标准/株

1

桂花、银杏、香樟、垂柳、樱花、杜仲、白玉兰、栾树、红叶李、榆树

地径3厘米以下

10


米径3-5厘米

15


米径6-8厘米

30


米径9-12厘米

100


米径13-15厘米

300


米径16-18厘米

800


米径19-21厘米

1000


米径22-25厘米

1500


米径26-30厘米

3000


米径30厘米以上

4000

3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补偿费增加200元

2

红豆杉、紫荆、紫薇、红枫、罗汉松、雪松、含笑

地径3厘米以下

15


米径3-5厘米

20


米径6-8厘米

35


米径9-12厘米

120


米径13-15厘米

800


米径16-18厘米

1000


米径19-21厘米

1500


米径22-25厘米

2000


米径26-30厘米

3500


米径30厘米以上

4500

3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补偿费增加200元

2.其他花卉树木补偿标准:

1)万年青地径3厘米以下的按照3元/株、3-5厘米的按照10元/株,5厘米以上的按照15元/株进行一次性搬迁补偿;

2)棕树地径在3厘米以下的按照5元/株,3-5厘米的按照10元/株,5-10厘米的按照30元/株,10厘米以上的按照60元/株进行一次性搬迁补偿;

3)粉团花冠幅50厘米以下的按照20元/株,50-100厘米按照50元/株;100厘米以上的按照90元/笼进行一次性搬迁补偿;

4)枸杞冠幅50厘米以上下的20元/株,50-100厘米的按照50元/株,100厘米以上的按照90元/笼进行一次性搬迁补偿;

5)芭蕉3厘米以下的不赔偿,3-5厘米的10元/株,5-10厘米的按照20元/株,10厘米以上的按照40元/株进行一次性补偿;

6)茂花按笼实行补助:1-3株为小笼,30元/笼;4-10株为中笼,50元/笼;十株以上为大笼,100元/笼;

7)紫藤花地径5公分以下,50元/株;5公分以上,100元/株;

8)铁树:自然树高1米以下的,50元/株;自然树高1米以上的,80元/株;

9)金银花:初苗期20元/株;初花70元/株;盛花期100元/株。

10)玫瑰花:初苗期20元/株;初花期70元/株;盛花期100元/株。

备注:金银花、玫瑰花成片补偿标准:

年龄≤3(产前期)4500元/亩,年龄4-7(初产期)6500元/亩,年龄8-12(盛产期)12000元/亩,年龄13-20(盛产期)15000元/亩,年龄≥21(衰产期)6500元/亩。

3.对已按有关规定,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建立的苗圃,有合法手续(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苗木采取搬迁补偿的方式进行,苗木搬迁过程中苗木损害及死亡率控制在总株数的15%-20%以内,苗圃的其它基础设施据实另行补偿。按附表8进行补偿。

4.对已按有关规定,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建立的大棚蔬菜基地,由政府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另行落实大棚蔬菜基地所需土地,对大棚的拆迁、安装、据实补助人工费,予以恢复。

5.在此补偿方案中未涉及的林木,其补偿双方可以通过参照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的方式解决,对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










苗圃实生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实生苗

(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

容器苗

备注

等外苗

Ⅱ级苗

Ⅰ级苗

容器口径

≤10厘米

(元/株)

容器口径>10厘米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1

马尾松、湿地松、华山松、杉木、柏木、柳杉

0.2

0.15

≥0.2

0.3

0.28

≥0.3

0.33

0.50

0.85

对大于1年生的苗圃苗,每年每亩另补助土地费和劳务费2500元

2

杨树、泡桐、刺槐

0.8

0.30

≥0.8

1.0

0.70

≥1.0

1.2

1.00



地径1.2厘米以上的苗木,执行附表81序号的相关标准

3

喜树、梓木、楸树、苦楝、檫树

0.7

0.30

≥0.7

1.0

0.57

≥1.0

0.67

1.80


4

杜仲、厚朴、黄柏、花椒

0.3

0.30

≥0.3

0.8

0.50

≥0.8

0.70

2.00


5

女贞

0.5

0.31

≥0.5

0.7

0.57

≥0.7

1.0

0.68



地径1.0厘米,1.0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2元;地径3.0厘米5.0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6元;胸径5.0厘米,23.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1.2元

6

香椿、栾树

0.5

0.32

≥0.5

0.7

0.60

≥0.7

1.0

0.71



地径1.0厘米,1.5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3元;地径3.0厘米7.5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胸径5.0厘米,35.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

7

桂花、楠木、紫薇、雪松、金钱松、罗汉松、红豆杉、银杏等绿化苗木

0.3

0.60

≥0.3

0.4

0.80

≥0.4

0.8

1.50

3.00

4.50

地径0.8厘米,2.0元/株;地径0.9-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地径3.0厘米22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胸径5.0厘米,103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8.1元

8

金叶女贞、小叶女贞、红叶石楠、红花桤木、红叶小波、海桐、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绿化植物

未成球状:1年生裸根苗0.5元/株,容器苗1.0元/株;2年生裸根苗1.0元/株,容器苗2.0元/株;3年及3年生以上裸根苗3.0元/株,容器苗5.0元/株。

形成球状:冠幅≥30<50厘米,50元/个;冠幅≥50<80厘米,80元/个;冠幅≥80厘米,每增加1厘米,每个增加1.5元。

小叶黄杨形成球状:冠幅≥20<30厘米,50元/个;冠幅≥30<50厘米,100元/个;冠幅≥50<100厘米,150元/个;冠幅≥100厘米,200元/个。

说明:

1.对播种木未出土的实生苗补助8000元/亩,容器苗补助12000元/亩。2.对出土而未到10月底的苗木,按Ⅰ、Ⅱ级苗补偿标准平均数的85%执行。3.对平均地径≥0.8≤1.9厘米、苗龄1-5年生的移植苗木,控制密度为10000株/亩,平均地径≥2.0厘米、苗龄5年生以上,控制密度为3000株/亩,超过控制密度的苗木不计价。4.死苗不计价;对萌生性苗木主干死亡的,调查萌生苗最大的一株,对照相应标准执行。5.若同一地块内,苗木规格差异较大,采取样方调查,对Ⅰ级和Ⅰ级以下苗木按苗木等级分级单价测算;超过Ⅰ级以上的苗木,按Ⅰ级以上苗木平均地径对照相应的标准单价统一测算。6.同一树种、同一苗龄的苗木设置样方调查苗木株数:(1)1年生苗木设1×1米样方,样方数量20个以上;2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未达5厘米的苗木设2×2米样方,样方数量20个以上。(3)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5厘米的苗木,平均每亩设1个10×10米样方。7.苗圃面积按育苗净面积计算(除排水沟、地埂、步道等),如有苗床的,不超过土地丈量面积的75%。8.对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9.苗圃场搬迁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6

经果林搬迁补偿标准已挂果果树

树种

密度

生长年限

补偿标准

(元/株

生长

年限

补偿标准

(元/株)

初果期

衰果期

零星

成片

盛果期

零星

成片

桃树

24-111

3-5年

15年以上

80

60

6-14年

220

90

李树

24-111

3-5年

15年以上

50

40

6-14年

100

90

杏树

24-111

3-5年

20年以上

80

60

6-19年

160

120

樱树

24-111

3-5年

20年以上

80

60

6-19年

160

120

梨树

24-167

3-6年

30年以上

90

70

7-29年

160

140

苹果

24-167

3-6年

30年以上

60

40

7-29年

160

120

花红

24-111

3-5年

20年以上

50

20

6-19年

100

50

柿树

24-111

5-8年

40年以上

80

60

9-39年

220

120

石榴

24-111

3-5年

20年以上

60

40

6-19年

160

120

枣子

24-74

3-8年

40年以上

90

70

9-39年

160

120

枇杷

24-74

4-6年

30年以上

90

70

7-29年

200

160

杨梅

24-74

5-7年

50年以上

90

80

8-49年

260

200

柑桔

74-111

3-5年

20年以上

100

80

6-19年

160

140

核桃

24-33

7年以上

50年以上

120

100

7-49年

200

180

板栗

24-111

4-7年

50年以上

90

35

8-49年

180

120

葡萄

74-167

3-4年

30年以上

100

80

5-29年

120

80

花椒

70-267

4年以上

20年以上

60

40

6-19年

60

20

猕猴桃

74-111

3-5年

20年以上

100

100

6-19年

120

100

无花果

74-111

3-5年

15年以上

60

40

6-14年

100

80

蓝莓

100-210

3-5年

15年以上

50

60

6-14年

80

70

茶树

零星茶树:大笼90元/笼、中笼60元/笼、小笼40元/

备注:成片果树每亩密度不得超过表中最高控制数,超过控制数部分不予补偿,低于控制数按实际株数补偿。此标准包括搬迁死亡率补偿。

7

果树搬迁补偿标准(未挂果果树)

名称

生长年限

单位

补偿标准

各类果树

3年以上零星果树

/株

20

3年以下果园果树

/株

15

备注:成片果树每亩不得超过220株,超过220株的部分不予补偿,不足220株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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