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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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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我省农村住房品质,建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范围,是指全省乡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住宅建设活动,不包含教育、医疗、办公楼、村民活动室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 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及农村一般户。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 其他脱贫户;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残联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残疾人家庭。

第二章预警监测及管理

第四条 结合历年农村危房改造信息数据、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数据,整合形成《贵州省农村住房直报系统》(以下 简称“直报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管理,对农村住房安全进行定期年检,建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长效机制。直报系统每月5日对农村住房的建造年代(或改造时间)、房屋结构等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自动发出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县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村进行实 地勘验,并出具处理意见(详见本章第七条)。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社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巡查小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巡查小组根据巡查制度安排对 农村房屋地质灾害隐患、边坡防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部件、围护结构等方面进行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于 3日内在直报系统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填报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进行实地勘验,并出具处理意见(详见本章第七条)。

第六条 对乡村地区存在的木结构(含土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砌体结构(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等不同结构形式房屋,实行分类预警年检。

(一)木结构房屋(含土木结构)、石结构房屋:修建(或改造)年限达到30年的,每5年预警一次;40年的每3年预警一次;50年及以上的每1年预警一次。

(二)砖木结构房屋:修建(或改造)年限达到40年的,每5年预警一次;50年及以上的每1年预警一次。

(三)砌体结构(砖混结构)房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修建(或改造)年限达到50年的,每5年预警一次;60年的每3年预警一次;70年及以上的每1年预警一次。

第七条 由直报系统主动预警或由巡查小组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地勘验后判定为无安全隐患的,在直报系统填报《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隐患预警信息解除表》,解除预警信息;对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直报系 统中填报《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评定)表》,按程序纳入农村住房保障支持范围(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八条 对房屋安全隐患判定结果有争议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定)(详见本实施细则第三章);对房屋安全隐患判定结果无争议的,按程序纳入农村住房保障支持范围(详见本 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九条 因发生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村房屋损毁的,由受灾房屋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3日内通过直报系统上报,按程序纳入农村住房保障支持范围,确保受灾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即时上报。

第三章安全性鉴定(评定)

第十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评定),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也可委托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定)工作;对房屋安全性鉴定(评定)结果有争议的,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鉴定(评 定)。

第十二条 农村房屋主体结构为木结构(含土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砌体结构(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 钢结构且3层(含3层)以下的既有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 200号) 执行;3层以上的农村住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执行。

第十三条 经房屋安全性鉴定(评定)为C级、D级的农村危房,按程序纳入农村住房保障范围,确保住房安全。

第四章保障方式

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方式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采取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五条 采取整体搬迁保障方式的。按照县、乡镇、村地 域规划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移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如: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等)。

第十六条 采取在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居住等保障方式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无房户,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房手续。符合农村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程序纳入农村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城镇周边仍属行政村的农村危房,且已纳入城镇规划范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纳入农村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采取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方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不提倡异地非集中重建)、置换农村闲置安全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的,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 7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

(一)同一户籍内任意家庭成员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已自行购买商品房等另有其他安全住房的;

(二)同一户籍内任意家庭成员(不含婚出、婚入人口或因 特殊原因户籍迁入人口)已享受或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同一户籍内人口较多,居住面积不够等原因需要改建、扩建、新建的;或者因上述原因购买他人宅基地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

(四)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农村房屋,且继承人户籍已迁出房屋所在行政村范围外的;

(五)矿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责任方负责赔偿或恢复治理;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厕所、厨房、圈舍等附属生产生活用房以及临时建筑。

第五章农村危房改造程序

第二一条 选择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需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直报系统要求,如实递交和填报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二)《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评定)表》;

(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采取维修加固改造方式的无需提供);

(五) 户口簿;

(六)《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
    (七)农户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农户提出申请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要求的,及时在直报系统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和审批工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农户在完成改造工作后,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 内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贵 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 7号) 规定组织验收,并在直报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

采取新建(异地重建)方式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农户在搬迁入住后30日内须自行将原危房无条件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方能提交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兑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鼓励委托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并备案的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实施改造。采取统建方式改造的,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实施改造。

第二十六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现代化建筑方式,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绿色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注重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农房一体化设计。鼓励引入新型建造方式,探索装配式建 筑等建筑应用技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应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特色美观、风貌相融、造价适宜的装配式钢结构农房。

第六章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及补助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进行整理,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接收到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的拨付清册后3个工作日内拨款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3日内将资金兑付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内;委托代建或统建的,直接兑付到代建或统建方账户。

县级财政部门在完成兑付工作后,应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兑付凭证,并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传至直报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每年不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在使用情况、社会效应等方面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取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取整体搬迁保障方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方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巡查队伍,负责对农村所有住房的地质灾害隐患、边坡防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部件、围护结构等方面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发现农村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 要及时疏散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房的建筑放线、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组织技术力量现场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大对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第三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农村住房保障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市、县名单的内容,作为考核市、县党委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内容。

第三十八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长效监测管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日常巡查相关信息均在直报系统中填报并记录。

第三十九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直报系统将对《贵 州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贵州省农村危房安全性鉴定(评定)表》、《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隐患预警信息解除表》、《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等制定统一格式,填报人员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根据举报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监管不力、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印发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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