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医保局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8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实行省内互认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我市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我市职工医保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
三、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的处理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事项
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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