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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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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医保局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8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实行省内互认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我市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我市职工医保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

三、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的处理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事项

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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