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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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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床收费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贵州省政府定价目录》及《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现将《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19121日起执行。原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

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并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二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普通类病房床位(包括新建改建病房床位)、特殊类病房床位(包括百级层流洁净、普通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急诊观察床位)、特需病房床位。

第三条  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方式及管理权限: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特需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需求等情况自主制定。特需类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特需病房服务时,床位数与总院分开核算。

第四条  病房床位中特需病房价格实行报告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将特需病房床位价格项目报告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后,即可开展服务。对未经报告而收费的视为乱收费进行查处。

在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编制床位数;2、现有病房及床位数(不含拟报告的病房床位数);3、病房房间面积、结构;4、病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第五条  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专设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肿瘤科、血液科病房床位按同等病房收费价格加收50%;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费;专设妇产科病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加收1.2元;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15%。

第六条  安装空调和取暖设施并使用的,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病房空调费、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费、取暖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门诊、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及手术检查治疗不得另收病房空调费、取暖费。

第七条  抢救室内临时配置的普通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收费。

第八条  病房床位价格已包含对病房床单、被套、枕套、病号服等病房被服进行消毒的费用。

第九条 相关单位现行向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用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1.9元/床·日纳入住院床位费,但不列入床位加收基数,医疗机构不得另外再向患者单独收取。

第十条 病房床位价格以住院天数计算。一律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要对病房床位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类型、档次、床位价格、文号、投诉电话等,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病房床位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2020年1月1日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病房按本标准执行。原新建改建病房不再受原管理规定中10%的限制。5人间病房仍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标准。加床费用执行5人间标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从2019121日起执行。原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类病房床位标准

2.公立医疗机构特殊类病房床位标准

3.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


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类病房床位标准

说明:除新建改建病房外的其他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使用面积(平方米)

省级价格(元)

市级价格(元)

县级价格(元)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含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

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专设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肿瘤科、血液科病房床位按同等病房收费价格加50%;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费;专设妇产科病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加收1.2元;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15%。加床床位费按5人间以上价格收取。

110900001a

1人间






110900001b

2人间






110900001c

3-4人间






110900001d

5人间以上






110900001e

干部床(两室一床间)






110900001f

干部床1人间






110900001g

干部床2人间






110900001h

新生儿床






110900001i

新建改建套间


间·日·人

50-90

150

128

96

110900001j

新建改建1人间


间·日·人

20-40

100

85

64

110900001k

新建改建2人间


床·日·人

20-40

60

51

38

110900001m

新建改建3-4人间


床·日·人

20-40

40

34

26

110900001n

新建改建5人间以上


床·日·人

≥40

30

26

19

备注:上述病房床位标准不含医用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1.9元/床·日

附件2







公立医疗机构特殊类病房床位标准

说明:除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外的其他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说明

省级价格(元)

市级价格(元)

县级价格(元)

110900002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指达到规定洁净级别、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110900002a

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指达到百级规定层流洁净级别,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400

340

272

110900003

监护病房床位费

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相对封闭管理。


保留普通床位的,普通床位另计价。




110900003a

ICU病床






110900003b

一般抢救床






110900003c

翻身床






110900003d

CCU病床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等





110900005

急诊观察床位费


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按病房有关标准计价床位费以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价。

按普通病房床位费计价

按普通病房床位费计价

按普通病房床位费计价

附件3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

说明: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按黔发改收费〔2017597号文执行。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备  注

T03

特需病房

设施设备含病床、陪伴床、衣柜、床头柜、沙发(或座椅)、床上用品、热水器、微波炉、空调、电冰箱、电视机、独立卫生间、淋浴设施等。服务含被服洗涤、病床及病区清洁消毒、饮水供应、能源(煤、水、电、油)消耗、医用垃圾(污水处理)等。病区设医生计算机工作站、一般物理诊断器械,提供住院费用查询、公示设施。根据病房所属科室性质制定具体医技及增值服务内容。

除特需病房费以外的其他诊疗服务。

间·日·人

特需病房服务根据病房面积、床位数、服务设施、服务内容等分档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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