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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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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重医疗保障”指那些

“三重医疗保障”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一)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三)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异地常住人口。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缴费标准。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

     (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分类资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家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每人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全额资助参保,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资助12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资助不低于10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每人资助标准不低于30元。

四、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交一次。每年9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集中缴费期(2020年度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二)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含首次新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医疗待遇;

(三)缴费中断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次年费用的,从次年3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医疗待遇;

(四)新生儿参保待遇享受时间。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医疗待遇;

(五)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实行动态参保,按城乡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后,次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五、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长期居住当地的外来人口凭居住证或居住地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参保登记)。

(二)大中专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登记后的城乡居民可由所在地乡镇(社区)代收费,然后统一缴纳到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银行;也可依据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柜台、手机缴费APP、微信公众号等上缴费,所需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给参保居民。

六、错过集中缴费期限的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的人员(新生儿、复员退伍、刑满释放人员、城乡特殊困难群体人员除外),可按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零星参保缴费,但需全额缴纳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在内的全部费用;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一)住院待遇标准。

1.所有参保人员在遵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支付比例70%;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60%;

2.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省级政策规定支付,不设立起付线。

(二)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不分甲乙类,年度限额为60/人/年,年终不结转。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措施(两病)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无并发症的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 元。医保支付不分甲乙类、不设起付线,执行省级文件规定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用药目录。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

3.慢性病门诊。普通慢性病分为25种。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分别按病种限额予以支付,支付比例为60%。

具体病种有: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糖尿病伴(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格雷”类药物抗凝治疗、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病、癫痫、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结核病(活动期)、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非放疗、非化疗;非生物靶向治疗)。

4.门诊重大疾病。门诊重大疾病分为3种。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分甲乙类,支付比例为60%。

5.门诊特殊检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检查费用,不分甲乙类,统筹基金支付50%。门诊特殊检查类别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

6.门诊留观。参保人在统筹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留观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60元/次,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日,超过3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支付。

(四)新生儿未参保死亡医疗费用报销。新生儿出生90日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合并计入母亲医疗费按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如出现上述情况,母亲又未参加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需缴纳个人医保费用,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八、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就医就诊?

(一)住院就医。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窗口一次性办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个人只需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

(二)普通门诊就诊。参保城乡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乡镇(社区)卫生院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个人只需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就医的,由具备特殊门诊病种诊断能力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认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就医的,持有效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病理活检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办理。

2.参保居民因外地务工、就医或结算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按时申报医疗费用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可延续至下年度2月底前受理,参保人员超出时间申报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就诊“两病”

1.凡患有“两病”的参保居民,持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由居住地乡镇(社区)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进行申报审核,享受即时结算。

2.认定为两病”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享受即时结算。

3.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应在参保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可持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发票,回参保地任一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五)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1.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无需登记备案和转诊转院,持有效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就医直接结算。

2.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的,需按规定登记备案或转诊转院。办理了异地登记备案或转诊转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1500元、支付比例60%,大病保险按统筹区政策支付。未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或转诊转院,自行跨省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比例30%,大病保险不进行分段支付,支付比例为30%。

3.持有效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就医即时结算的,执行就医地三目录;因各种原因未即时结算的,可在统筹区内任一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办手工审核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和遵义市医疗服务价格。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如何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级医保部门统一管理,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个人不缴纳费用。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全自费、材料超标费用、床位超标费用除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段支付(见下表)。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 600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60000(含60000)以下部分

60%

60000-100000(含100000)部分

70%

100000以上部分

80%

(一)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二)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经转诊转院备案或者异地居住备案后,按统筹区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结算;未经转诊转院备案或者异地居住备案,参保人自行跨省异地就医,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30%。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有哪些?

(一)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

(二)政策范围内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支出;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支出;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一)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费用;

(二)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和购药的费用;

(三)赴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五)因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九)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十)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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