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各乡镇(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是指县安委会对安全生产考核挂末、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红黄牌”警示。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黄牌”警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的,致使辖区、行业领域重大隐患较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安全事故和灾害信息的;
(三)安全生产季度考核全县倒数第一名的乡镇(街道)和安委会成员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办给予“黄牌”警示:
1.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违章作业多、或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2.“双控”体系考核连续两月达不到85分的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黄牌”警示的情形。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给予“红牌”警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突出但未依法依规查处的,或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被“黄牌”警示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安委会成员单位在“黄牌”整改期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连续两季度考核倒数第一名的乡镇(街道)和安委会成员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给予“红牌”警示:
1.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年度内因安全生产被处罚4次及以上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4.“双控”体系季度考核达不到85分的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红牌”警示的情形。
第五条 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被“红黄牌”警示的惩戒措施。
(一)“黄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止,未整改合格的直接转为“红牌”警示,被“黄牌”警示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作为安委办重点督导帮扶对象进行督导帮扶,并在本季度安委会上进行公布且作表态发言,同时纳入本季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二)“红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止,未整改合格的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直接“一票否决”;被“红牌”警示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半年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提拔、调动、晋级、评先评优,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红黄牌”警示的惩戒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黄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止,未整改合格或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纳入“红牌”警示,警示期内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执法。
“红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止,未整改合格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被“红牌”警示的纳入行政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在全县安全生产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取消政府项目扶持。
第七条 县安委办应将作出的“红黄牌”警示情况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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