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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食品摊贩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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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食品摊贩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建议,请在2024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26362348传真:0851-26362348

通信地址:绥阳县洋川镇外环路卫技楼5楼

邮政编码:563300    电子邮件:syxsyjj@163.com

附件:1.绥阳县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绥阳县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1

绥阳县食品摊贩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及超出固定时段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教体部门及各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到取得合法资质的商家购买食品。

第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规定经营时段,向社会公布,引导食品摊贩进入划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县城区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划定,其余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划定。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学校教学秩序等。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第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办理完登记卡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通报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八条 食品摊贩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食品摊贩姓名、身份证号、现住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经营场所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编号、经营方式(销售、制售)、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登记日期、有效日期、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乡镇名称首个汉字和8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到右分别为:4位年份编码、四位顺序码。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场地管理者应当对入场食品摊贩进行管理,督促开展好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通报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加工场所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盛装饮用水的容器应当洁净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不具备餐饮具消毒条件的,应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等信息;

(七)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

(八)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查验制度,保留载有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信息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加工制售过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

(三)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四)烹饪加工后至售前应不超过2小时,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和货架应当清洁、卫生,加工后的工具、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加工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

(六)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生食水产品、裱花类糕点、自制泡酒、生鲜乳;

(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第十五条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佩戴口罩。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食品摊区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综合执法部门;

(二)合理划分食品经营区域;

(三)设置标识牌,标明摊区名称、管理单位、经营时段;

(四)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食品摊区卫生整洁;

(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六)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七)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开展核查处置。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培训;

(二)定期对食品摊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对食品摊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对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五)建立食品摊贩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属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收回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绥阳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编号:

姓名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经营方式(销售/制售)及经营品种

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人签字:

日期:

登记部门意见、登记证编号

登记人:

登记日期:

备注







绥阳县食品摊贩登记卡

                     编号:

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方式:销售/餐饮

经营品种:

摊点位置:

有效日期: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2

关于《绥阳县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征求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绥阳县食品摊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制度》全文共二十三条,主要是对食品摊贩的制定依据、定义、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乡镇(街道)及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应当提供的资料、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要求、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食品种类等内容。

三、起草过程

按照县政府要求,先后征求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针对《管理制度》相关的内容、工作职责、引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术语表达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并开展了集体讨论和合法性审查。

四、起草的必要性

由于食品摊贩规模小、条件有限,普遍存在“散、小、乱、差”现象,且流动性较强,不便规范管理,为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五、关于《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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