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绥阳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发展学前教育、实现幼有优育,对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是提高幼儿园教师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的有力措施。为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绥阳县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特拟定如下意见:
一、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比较机制,强化比较结果的应用,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当地公务员调整绩效奖水平时,必须同步调整义务教育教师的超额绩效工资水平,同时统筹考虑幼儿园教师待遇。
二、工资项目及实施范围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6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工资项目有:
(一)基本工资。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二)幼儿园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按月发放。
(三)绩效工资。我省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超额绩效工资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现行标准按照黔府办发〔2016〕46号规定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按照绥府办发〔2018〕65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学校可按月预发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预发部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34%÷66%。奖励性绩效工资剩余部分(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按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发放。
3.超额绩效工资。是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给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中扣除基本绩效工资总量的高出部分。超额绩效工资可包括绩效工资总量提高25%部分、地方政府拨付的奖励性补贴(如教育教学质量奖、绩效考核奖等) .地方政府拨付的奖励性补贴,由各地根据财力,结合当地公务员绩效奖发放水平,按照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原则自行确定标准。每年采取预发常规绩效奖和年终考核结果兑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放。绩效工资总量提高25%部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教龄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根据从教工作年限,按月发给教龄津贴。按照中发〔1985〕9号和劳人薪〔1985〕40号等文件规定。具体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每月发给3元;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发给5元;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发给7元;教龄满20年以上,每月发给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五)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按照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聘任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六)乡镇工作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执行范围是乡镇(不含街道)隶属的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现行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绥人社通〔2016〕36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乡镇类别及对应标准执行。
(七)特级教师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
按照国人部发〔2007〕15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八)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属于我省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月发放。现行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按遵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应发和实发工资问题。应发工资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应获得的各项工资收入之和。实发工资是指应发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扣款后的工资收入。
(二)超额绩效工资的发放问题。超额绩效工资水平高低取决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事业单位本身的收支结余情况,不同行业或不同事业单位之间超额绩效工资水平存在差异。公务员绩效奖和教师的超额绩效工资属于我省特有的工资项目,是否发放和发放水平高低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
(三)人才津贴。近年来,为引进和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本地服务,以地方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根据省、市的有关政策出台了属于生活性质的人才津贴政策。此类人才津贴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是否发放和发放水平高低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
(四)幼儿园临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4号)规定的“二类地区”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各幼儿园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正常运转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拿出剩余部分保育保教收费资金,统筹考虑临聘人员的待遇提升,保障幼儿园工作正常运转。
四、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要依法依规足额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不得拖欠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合理设置工资项目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逐年进行调整。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教学质量、家长反馈等因素,建立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激励教师提升教学水平。
工龄工资: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幼教工作,可设立工龄工资,逐年递增。
绥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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