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GD—2016—23001
黔文发〔2016〕13号
贵州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文广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准入政策
(一)根据《通知》要求,对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实施“先照后证”制度。除对房屋性质等有明确要求及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核准的相关事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的材料。
(二)根据《通知》精神,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
(三)取消对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
(四)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在不低于以上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分别制定本地区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最低使用面积的核定标准。《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黔文发〔2010〕99号)中规定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面积标准不再执行。
(五)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和医院、机关相互毗连。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俗称“网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距离测量方法为:
1、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区域内不得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精神,经省文化厅批准,确定在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中增加试点内容的地区,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出入口与中学、小学校园任何一个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3、新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任何一个出入口与中学、小学校园任何一个出入口之间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二、强化审批业务规范化建设
(一)为便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文化部制定并印发了2015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13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通用文书(电子版请在“中国文化市场网”和贵州省“文化市场”工作群下载),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参照执行,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编制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审批人员的培训工作。省文化厅将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培训纳入文化市场管理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对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各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和新任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以信息化促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熟练掌握网上受理、平台打证、统计查询、执法办理等功能,所有新增审批和执法业务均要通过平台办理。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抽查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每一季度统计所辖县(市、区)行政审批情况,填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台账报送表》(见《通知》附件2,电子版在“文化市场”工作群下载),报送省文化厅。
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许可,规范审批,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 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建立符合文化市场特点的日常巡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监管,督促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保护。要畅通各类举报途径,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公开公示,扩大执法监管效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服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使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更好地服务市场,推进我省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文化厅
2016年3月9日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5〕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做好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工商前置(以下简称“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擅自停止部分审批项目、调整审批层级、增减审批条件以及超规定时限审批等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部署,文化部将涉及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原则,完善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一)做好工作衔接。主动与工商行政部门沟通,已经建立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商推送信息2个工作日内确认收悉,并督促指导文化市场主体申办许可;未建立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的,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指导文化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许可。
(二)简化申报材料。在受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业务时,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的经营主体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三)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络文化等经营单位设立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取消文化行政部门对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要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对经营场所设立地点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后,应当按照本地区统一的测量标准,对场所设立地点进行实地检查,查验场所周边环境和距中小学校距离是否符合设立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制定权力清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文化部将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公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审批项目、设立依据和审批层级。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公布所承担的审批项目、条件、程序和时限,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拖延办理时限。
(五)规范审批层级。目前,个别省份文化行政部门将文化市场部分涉外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出现跨地区报批难度大、审批效率低等问题,甚至造成地区和政策壁垒,阻碍文化产品的全国性流通。对于2013年以后文化部下放的涉外行政审批事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审批层级 。
(六)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文化行政部门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编制办事指南,清晰、具体地列明申请条件、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办事指南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七)规范审批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业务手册,逐项细化审批流程、标准、要点,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台账管理制度,每一季度向上级部门报送审批情况(见附件2)。有条件地区可以试行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申请人,开展审批评议。加强审批行为监管,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文化市场和执法队伍实际情况,建立随机抽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本部门的权力清单,逐项梳理出文化市场检查项目。对于法规要求现场检查的,应当现场检查,对于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每年度对所辖区每一家文化市场主体至少进行一次普遍性检查。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随机抽查办法,实行随机确定抽检企业,明确抽查范围、比例、频率、结果公示等内容。
三、提高审批人员履职能力。文化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培训、案卷检查等多种方式,努力提升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
(九)推进电子政务,加快开展网上审批工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尽快部署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开展审批工作。到2015年12月,所有审批工作均应通过平台办理。
(十)加强审批人员的培训。文化部负责建立培训师资库、编撰培训教材、建设在线培训系统,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负责人和师资队伍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市、县(区)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和新任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文化部将定期开展行政审批评估检查工作,对地方文化市场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台账报送表
文 化 部
2015年7月2日
附件1
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审批层级:文化部
(一)审批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
(二)审批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
(三)审批事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子项:无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4项
二、审批层级: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子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设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六条
审批事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审批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
审批事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2项
审批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审批事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
审批事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八)审批事项: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临时搭建场地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86项
(九)审批事项: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十)审批事项: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十一)审批事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子项:一般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批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市发〔2009〕21号)
(十二)审批事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十三)审批事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子项:无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附件1第22项;《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
三、审批层级: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一)审批事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子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设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
(二)审批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三)审批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八条
(四)审批事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条
(五)审批事项: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无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
(六)审批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县级以上)
子项:无
设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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