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遵义市优化营商环境28条》、《绥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相关要求,特制定绥阳县水、电、气占掘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报备制的方案。
第一条对水、电、气报装涉及的临时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水、电、气占掘路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
第二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所称事前报备,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企业在获得用水、获得用电,获得用气过程中,涉及外线工程在县城区主干道行政主管部门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乡级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为县交通运输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为绥阳县交警大队,实行豁免许可审批、事前报备、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涉及上述水、电、气占掘路申报项目审批手续,联合会审并现场勘查提出意见,各对应的牵头部门负责(详见附件1流程图)。
第三条由各责任单位(贵州迈达盛燃气公司、县供电局、省水投水务绥阳公司)委托专人负责,签订事故预警、应急抢救,建设工程查勘时确定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协议等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施工铭牌及安全防围设施,不得摸坏城市树木及市政公共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修复路面或恢复原状,通知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六条告知承诺备案制适用范围:对工业园区内或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城市支、小路工程,穿越城市道路不超过15米,线路长度不超过200米的水电气接入外线推行告知承诺备案制,
第七条各单位需完善的相关材料(并自行制定全宗,由各车头羊位定期检查,自行保留一事一档)
1.施工总平面图(若涉及占道挖掘、交通安全及绿化调整,需根据具体情况标注清楚);
2.相关标型协议;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事故预警和应息处置方案;4,市政工程安全保障措施(含施工围挡方案);
5.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材料;
6.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含交通组织方案图、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图);
7.按照黔城通发(1994)092号文件要求,1个工作日内需补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非税)。
第八条备案编号编排方法如下
1.县级简称:备案编号首位"绥"
2.水电气开头字母:(S)水(D)电(O)气
3.年份+月份+编号(从“0001-9999",例:绥S202205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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