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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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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邻居发生冲突,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处罚决定书。对吴某进行司法鉴定后确认其患有轻度精神分裂,公安机关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吴某认为自己精神健全,对该司法鉴定结果和刑事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畴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范围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公开、不作为等。其中所指的行政机关除了我们熟知的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外,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部分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行使行政职权,例如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行为即属此类。这类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人作出的,存在承受该行为的特定个体;各规章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需要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附带性审查,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管理关系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指导行为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前三项都各有其救济途径。行政指导行为本身具有建议性,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也不可行政复议。

在吴某一案中刑事案件的决定书及在刑事案件中产生的司法鉴定结果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范围,不能进行行政复议。而行政争议中产生的司法鉴定本身不属于行政行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

现实生活中的行政行为复杂多样。公安派出所对公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书等行为,都是较为明确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还需复议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作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个案判断。

来源:河西司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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