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袁某某与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到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所承建的龙景·中央国际二期项目从事木工作业。2021年3月22日在龙景·中央国际二期项目清理第六层楼防护上的垃圾时不慎坠落到第三层楼受伤。受伤后,袁某某被送往贵州省赤水市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住院费用和一笔3万元的补偿金。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作为工伤申请人,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积极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于2021年5月7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即向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2021年11月19日,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九级。袁某某、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领取到鉴定结论书后,双方便开始进行私下协商,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存在瑕疵,导致袁某某无法通过工伤基金报销后续医疗费、无法领取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等费用。通过协商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表示无法领取和报销的部分由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但就停薪留职的工资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产生纠纷。
2022年1月5日,农民工袁某某到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查,法援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决定依法为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熊某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通过电话对案件进行简单了解,随后在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接待了袁某某,收集了袁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受援人的诉求。承办人对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后,认为此案核心问题是:(一)袁某某停工留薪天数及工资如何计算;(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合同内容瑕疵部分导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等无法通过工伤基金进行支付,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
为维护袁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分析,整理好证据材料后,帮助受援人袁某某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为由向赤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2月17日,赤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始调解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提出:(一)关于袁某某停工留薪天数的计算,可根据袁某某受伤部位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及《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踝和足损伤(S90-S99)中S92跟骨骨折载明创伤治疗期60日、康复治疗期180日来计算停工留薪的天数;(二)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导致部分费用无法从工伤基金中支付,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停工留薪工资要求过高,应按照合同180元/天计算、后续医疗费尚未产生为由提出异议。
最终,在承办人和赤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努力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广安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袁某某各项工伤赔偿11.3万元,但需扣除已支付的3万补偿金,还应支付8.3万元,该款已于2022年5月30日前付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承办律师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梳理,在厘清本案的两个核心问题后,帮助受援人向赤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了矛盾纠纷,为受援人获得工伤赔偿11.3万,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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