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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39495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绥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绥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绥阳县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绥垂直管理部门,省级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调整实际和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绥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内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严控发文数量,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并按规定及时备案;未列入清单的县级单位(包括县级组织,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单位应当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绥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4年8月23日    


绥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单位名称

1

绥阳县人民政府

2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

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绥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绥阳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绥阳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4

绥阳县教育体育局

5

绥阳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6

绥阳县公安局

7

绥阳县民政局

8

绥阳县司法局

9

绥阳县财政局

10

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绥阳县自然资源局

12

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绥阳县交通运输局

14

绥阳县水务局

15

绥阳县农业农村局

16

绥阳县文化旅游局

17

绥阳县卫生健康局

18

绥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绥阳县应急管理局

20

绥阳县审计局

21

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绥阳县统计局

23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24

绥阳县林业局

25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6

绥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7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绥阳县分局

28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绥阳县税务局

29

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30

绥阳县气象局

31

绥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2

绥阳县供销合作联社

33

绥阳县红十字会

34

绥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35

贵州绥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6

绥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7

绥阳县洋川街道办事处

38

绥阳县风华镇人民政府

39

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

40

绥阳县蒲场镇人民政府

41

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

42

绥阳县茅垭镇人民政府

43

绥阳县青杠塘镇人民政府

44

绥阳县黄杨镇人民政府

45

绥阳县坪乐镇人民政府

46

绥阳县枧坝镇人民政府

47

绥阳县太白镇人民政府

48

绥阳县宽阔镇人民政府

49

绥阳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50

绥阳县小关乡人民政府

51

绥阳县大路槽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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