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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39480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04
  • 文  号:
  • 绥府发〔2024〕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绥阳县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绥阳分局、绥阳供电局、宽管局、双管处:

《绥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绥阳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绥府办发〔2020〕15号)、《绥阳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绥府办发〔2022〕3号)至该文件印发之日废止。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绥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通知》(遵市农发〔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3〕12号)、《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3〕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与管理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全面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倾向,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

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户的确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收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部门审核、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推进农民自主管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

(三)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村级组织

切实履行宅基地所有权人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宅基地日常监管,宅基地用地需求调查,受理宅基地申请初审及公示,相邻权利人意见调查,参与宅基地放线和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建房过程监管,对建房情况开展巡查,发现、劝导、制止、报告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结合本村实际完善宅基地管理村规民约,确保农村住宅建设风貌有序,确保建房质量安全。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同时做好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的摸排及盘活利用和宅基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相关制度和管理台账,每村至少明确1人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受理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或分户建房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拟申请的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同步设计厨房及卫生厕所、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

(二)各乡镇(街道)

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宅基地审批、日常监管、纠纷调解和农村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查处等。开展政策宣传,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完善审核批准机制。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纠纷调解及宅基地隐患排查等有关工作,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住宅建设违法行为查处。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建新拆旧”回收利用和增减挂钩复垦等管理机制。对群众拟选宅基地进行现场勘界采集矢量坐标、地类、绘制宅基地和房基地位置平面图。设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审批便民服务窗口,明确1—2名干部专门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审批工作。加强农村建房工匠管理,严禁承接未经审批的房屋修建,严禁擅自突破放线边界和更改建房图纸为农户建房。审批过程中主要负责落实动态监管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动态巡查监管,将宅基地纳入基层网格管理,建立联动巡查机制,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四到场”和“四公开”制度。履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

(三)部门工作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巡查监管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以及宅基地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执法大队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住宅建设违法行为查处。审批过程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或分户建房条件、是否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房用地面积是否符合限额标准、是否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及厨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协调落实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同时提供拟用地块规划查询等用地选址服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确需测绘服务资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统筹解决,负责集中采购第三方测绘技术服务单位,委托乡镇(街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住宅建设违法行为查处。审批过程中主要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是否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及培训,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审批过程中主要负责审查拟建住宅是否选用通用图集、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

4.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下达宅基地审批、改革管理、矢量数据采集、信息化建设、专项整治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指导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负责预算安排农用地转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据实核缴。

5.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政策规范性文件程序指导和文件法制审核,依法为宅基地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

7.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占用林地、拟占用林地是否符合建房条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手续,做好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的查处。

8.水务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10.电力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控制区内。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证明的农村宅基地,不予办理用电手续,配合乡镇(街道)对违法建设的宅基地开展停电工作。

涉及自然保护区由乡镇(街道)报宽管局、双管处等主管部门及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或说明。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开展审批,全面落实“四到场”(现场踏勘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基槽查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和“四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一)宅基地申请

1.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因地灾或政策搬迁异村建设住宅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7)夫妻双方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8)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分户申请条件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或居住房屋无法满足居住需求的本村村民可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第二轮土地延包户内家庭成员及子女,且户口属本村(居、社区)本组的;

2)同户(以户口簿为依据)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结婚成家,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3)该户应具有可用于申请宅基地的土地资源;

4)结婚分户的,父母必须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宅,坚决防止“子女住新房老年人住危旧房”的行为。

3.申请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宅基地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住宅(房基地)占地面积+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庭院等占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85%,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附属设施包括厨房、厕所、农具间、柴棚等;庭院是指住宅四周走廊、院落、院坝等。

住宅及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屋檐、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4.申请建筑面积标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县人民政府可按“一事一议”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5.申请建房类型

(1)原址翻(拆)建:土地地类性质必须符合规划,原宅基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户必须另行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住宅及附属建筑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农户申请时应明确拆除旧房面积、间数等,严禁建新不拆旧,严禁以部分拆除、拆除附属设施或其他建筑物代替拆除旧房,严禁采取其他欺骗方式保留旧房。原宅基地不能满足建房需求,新占地是农用地的须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2)改扩建: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需改建、扩建的,强化改扩建安全管理,必须在进行安全鉴定的基础上才能施工。

农户申请新增修建附属设施的,按照改扩建对整宗宅基地进行重新审批,审批面积不得超出规定面积。

(3)异址新建:异址新建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土地转用的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属拆房建房的,参照以上原址翻建相关规定执行,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并将原宅基地复垦。

6.申请住宅建筑风貌及技术标准

村民可选用《绥阳县·农村建房标准户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进行修建,新建农村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层高:农村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

(2)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前后间距应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即前面建筑檐口高度与后面建筑地坪之间的高差)比不低于1∶1,非南北向平行布置可进行适当折减,最小间距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比不低于0.8∶1;农村住房建设鼓励采用联排建和共用山墙等方式建设,联排式建筑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独栋式建筑相邻山墙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5米;

(3)抗震: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本地区工程抗震防设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4)功能:新建的农村住宅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厕所应达到卫生厕所标准,同步配建污水处理设施。改建、扩建的农村住宅满足改厨、改厕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5)农村住房建筑物外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农村宅基地边界。

7.申请提交资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需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1);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3)住宅建设图集。村民根据实地选址在《绥阳·农村住宅标准户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房通用图集》中选择建设户型,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

(4)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出示原件);

(5)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6)申请人与村级组织签订的申请用地协议(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级组织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7)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村级受理审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居委会按照审批职责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批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在意见栏说明退回理由。村级审查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选址进行实地现场踏勘。

(三)乡镇(街道)受理审批

1.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涉及部门派发审批表单,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在审批表意见栏说明退回理由。

2.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林业、水务、交通、供电等)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现场明确宅基地边界并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位置、四至,并标明宅基地边界各界址点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3.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一站式”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不需办理农转用的情况下,应在现场踏勘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其他部门(林业、水务、交通、供电等)顺序依次进行审核。各部门应结合现场踏勘情况,严格按照本部门审批职责参照省级模板签批审核意见,不符合部门审批条件的在意见栏说明理由。涉及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应在自然资源或林业部门完善农转用手续后再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联合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收集审批资料,按批次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批准书。审核不通过的在意见栏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或乡镇(街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其他建设管控要求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和不符合分户申请条件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异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寨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实施增减挂钩,获得安置补偿费用并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的;

(8)拟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9)不符合河道防洪泄洪、电力设施、公路、铁路及各类油气、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规定的;

(10)申请的宅基地已纳入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范围内的;

(1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批后建房监管

1.开工放线。经批准的农户,应在放线开工日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村级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房基地面积,确定住房、附属设施等建设位置。同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严禁超审批面积强占、多占耕地放线施工。

乡镇(街道)应要求建房农户在建房地点制作《农村新建房屋公示牌》并放置在建设区域明显位置,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公示,在基槽开挖过程中要开展动态巡查,加强现场监管。

2.基槽验收。各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应在农户放线开挖完工之日,到现场开展基槽验收,确保放线位置不偏移、房基地面积不超占。对超面积、更改放线坐标位置等行为当场责令农户进行整改后才能允许农户继续施工。镇、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监管,开展动态巡查。

3.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各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丈量农户宅基地面积、房基地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等,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

4.后续管理。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建新房拆旧房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拆除旧房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在乡镇(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

(五)农村宅基地档案归档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审批程序完善“一户一档”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充分利用审批信息平台完善录入“一户一档”审批信息,促进档案电子化管理。宅基地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形成综合资料归档留存,同时要建立宅基地审批台账,每月底将审批文件和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存档备查。

五、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农村宅基地要按照“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标准,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台账。

(一)宅基地退出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需求,补偿标准由村集体民主协商确定。禁止违法收回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宅基地流转

农村宅基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方式流转使用权,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条件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转让后要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要签订流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依法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三)宅基地空间规划

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已批村庄规划的,要加大管理力度,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区域有序集中。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建设住宅。

(四)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需求

县政府要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做好农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和农转用工作,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指标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移民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等相结合,鼓励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与土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严格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林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在不扩大原宅基地范围的情况下,只能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撤房建房,并向林业部门报告。在保护区内新选址建宅基地的,必须先征求县自然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六)宅基地盘活利用

积极稳慎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就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改善村容村貌、建设村庄公共设施等。鼓励村集体和其成员对闲置农房进行改造,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支持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七)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

农村宅基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乡镇(街道)、村级调解组织要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村规民约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做好纠纷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审批信息化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推行宅基地审批“一个窗口”通办、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审批机制,少让群众跑路。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相互配合,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核制度,完善宅基地村规民约,落实宅基地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

(二)加强资金保障和政策宣传

县、乡镇(街道)政府要积极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将矢量数据采集、改革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统筹解决,推动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勘界和面积检测仪器设备为镇村两级配齐,便于工作开展。要加强宅基地管理政策及农村建房“八不准”“十个一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提高村民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的自觉性,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逐步实现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优化细化审批工作流程

各乡镇(街道)要对现行的宅基地审批流程、规划许可(林转用、农转用)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梳理,制定并公开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农业农村部门要尽量优化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同时做好宅基地审批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农转用审批程序;林业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林转用审批程序。

(四)保障机构人员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资源、整合力量、明确工作机构,充实农村宅基地改革与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监管动态巡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处置宅基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中有人监管,事后有人处置,保障有人办事、有效落地。

(五)落实动态监管

动态巡查监管按照“村级主体、乡镇(街道)主责、县级主导”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建房过程监管和动态巡查,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特别要加强“开工放线、基槽查验”建设过程监管。村级宅基地网格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用地建房督导检查,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探索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农村新建房屋公示牌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宅基地文件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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