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绥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由于机构改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改革与管理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县于2020年7月9日制定并印发了《绥阳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审批面积等方面进行明确。2021年《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先后出台并实施,县政府于2022年2月18日制定并印发了《绥阳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主要在审批程序、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分户申请条件”和“农村村民建房保证金制度”。2022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公布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宅基地审批面积进行修改明确,原《绥阳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绥阳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与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为确保法制统一,规范农村宅基管理,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亟需修订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绥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
第二是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户的确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照“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部门审核、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推进农民自主管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部分是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司法、生态环境、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电力)职能职责。特别强化了村级组织宅基地管理主体责任,部门职责更加清楚。
第四部分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从申请、受理、审批、监管、档案归档五个环节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在申请条件方面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分户申请条件,分户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第二轮土地延包户内家庭成员及子女,且户口属本村(居、社区)本组的;
(2)同户(以户口簿为依据)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结婚成家,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3)该户应具有可用于申请宅基地的土地资源;
(4)结婚分户的,父母必须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宅,坚决防止“子女住新房老年人住危旧房”的行为。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宅基地申请及审批面积,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明确了“原址翻(拆)建、改扩建、异址新建”3种建房类型。明确了“四到到场”(现场踏勘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基槽查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审批监管工作制度。明确了11条不予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或乡镇(街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其他建设管控要求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和不符合分户申请条件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异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寨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实施增减挂钩,获得安置补偿费用并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的;
(8)拟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9)不符合河道防洪泄洪、电力设施、公路、铁路及各类油气、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规定的;
(10)申请的宅基地已纳入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范围内的;
(1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五部分是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从宅基退出、宅基地流转、宅基地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宅基地盘活利用、妥善化解宅基地纠纷七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
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和政策宣传、优化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保障机构人员、落实动态监管、严肃工作纪律六个方面作了要求。
三、实施期限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绥阳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绥府办发〔2020〕15号)、《绥阳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绥府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