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县工科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
《绥阳县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绥阳县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黔府发〔2022〕8号)《中共绥阳县委 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以旅游产业为支柱产业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景区用地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餐饮行业的配套设施建设,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原貌,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第三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对餐饮发展用地符合点状用地范围的,积极按照点状用地方式保障。
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支持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村集体用房等闲置资源,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餐饮店铺,带动村民“在家创业”,促进村集体和村民增收。
第三章 金融政策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执行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减费让利,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限上餐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做大限上餐饮企业首贷、续贷增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深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强化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加强对新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税务、统计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主动指导帮助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减税降费,增强企业活力。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本年度新获评贵州省示范农家乐称号的餐饮企业,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政策进行奖励资金申报。
第七条 对新增上规入库的限上餐饮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
第八条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贵州老字号”等称号的餐饮企业,由商务部、贵州省商务厅颁发牌匾,开展推广宣传活动的,可根据中央、省当年政策文件享受资金补助。
第九条 鼓励对传统黔菜进行升级、改良和变革,开发符合新潮流、新需求的“新黔菜”,探索打造“至真黔味、醉美生活”遵义“新黔菜”。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贵州老字号”荣誉称号。
第十条 对国家级老字号餐饮企业、省级官方授牌的餐饮店,上一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营收同比增幅达到50%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现金奖励。对已获得本条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引进或邀请中国厨师协会认证的名厨、名师进行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直播销售我县餐饮美食,单场受众超过10万人且营业收入较往年增幅达到50%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入驻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经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或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名店百强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现金奖励。对已获得本条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现金奖励。
第十三条 对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较好、积极开展光盘行动且经营较好的餐饮企业,每年评选3家作为全县优秀餐饮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发放2000元现金。
第十四条 鼓励餐饮企业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每年选取3家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较好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现金。
第十五条 优化停车配套措施。根据餐饮聚集区夜间停车需求,在不占用防灾空间、消防通道且不妨碍行人、非机动车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在条件具备路段适当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餐饮业监管职责,引导餐饮单位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促进餐饮业发展。加强卫生、质量方面的规范化管理,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餐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从源头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使用卫生和可降解餐具,推行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发展绿色环保型餐饮。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七条 进一步推动餐饮协会发展,鼓励餐饮协会开展厨师技能培训及交流,全面提升餐饮行业专业水平,成立由县政府相关单位、餐饮协会成员组成的绥阳县特色美食研究小组,不断培养制作“绥阳十二风味”菜品厨师,推陈出新,持续优化并创新“绥阳十二风味”菜品。
第十八条 持续推动移风易俗工作,鼓励婚丧嫁娶等集中自办宴席在有条件、有资质的餐饮场所举办。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为确保本政策措施有序落地,成立绥阳县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县工科局负责统筹餐饮申报备案、奖补兑付等事宜。
第二十条 享受本政策措施的餐饮主体需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备案、县级复核、奖补兑付。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按政策调整进行补充修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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