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厨余垃圾收集处置管理,实现垃圾分类,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出台《绥阳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治理及设施建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主要针对厨余垃圾收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义务,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禁止的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绥阳县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产废单位。厨余产废单位是指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厨余垃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物、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四、部门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查处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一)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原则。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准入制度,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二)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厨余垃圾应遵循就地、就近属地化管理原则,未经许可严禁跨区域处置。
2.厨余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定点投放,单独收集、储存、运输、处置。
3.厨余垃圾投放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等污染防治设施。
4.及时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5.产废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
6.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三)在厨余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1.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2.将厨余垃圾提供给未取得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3.将厨余垃圾排入城市下水道、城市道路,河道等公共场地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4.禁止厨余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饲养畜禽。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部门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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