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城镇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由总则、基本原则、安置方式及补偿原则、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标准、奖励政策及标准、其他、附则共8个部分组成,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1.主体政策
对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或被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构)筑物,采取产权调换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测算。
2.产权调换
制定《绥阳县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共十四条,主要明确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具体采取房票方式施行以及相关规定。
房票是指将被征收人根据《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协议中主体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选择奖及安置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购买房屋等房地产产品的补偿安置方式。
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细则
制定《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共十三条,主要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测算价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奖和产权调换安置奖的认定以及成立绥阳县房屋征拆补偿安置仲裁委员会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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