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清单 | ||||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机构 | 频次上限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违规赠送物业费行为。 | ||||
违规赠送一楼入户花园、顶层露台行为。 | ||||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开发建设项目。 |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未取得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行为。 | ||||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 ||||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或公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商品房“一房一价”、房源销售状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的行为。 | ||||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托给无资格机构销售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或在发布广告时存在承诺房产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户口、升学事项、赠送花园等违规行为的;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 ||||
未按规定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违法违规挪用、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 ||||
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已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行为。 | ||||
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和移交养老、教育、停车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等的行为。 | ||||
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 ||||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 ||||
2 | 房地产中介机构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售后包租、售后返租、违规赠送物业费、违规赠送一楼入户花园、层顶花园的商品房行为。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 | ||||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 ||||
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 ||||
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 ||||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 | ||||
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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