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9-25 15:29 字体:[]

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上市交易和监督等管理(不包括教师保障性住房)适用本细则

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由政府、工业园区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租住的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轮候解决。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设规划,并会同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审计、统计、人民银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和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审计、统计、人民银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社区(村)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接收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初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机制,对不同困难程度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补贴或租金减免,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建设用地、工作机制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基本具备入住条件。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按照当地保障对象的需求情况,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落实项目用地,提前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并按项目审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十一除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外,其余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保障性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规划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统一经营管理,以实现资金平衡,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补缴。

第三章   土地供应与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优先落实用地。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调整应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将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住宅、商服、工矿仓储等各类用地)或集体存量土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使用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商服和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报批程序由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实行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等)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等)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和收益
    (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益
    (八)政府销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在上市交易时补缴的土地收益

  1.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筹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财政部门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条租、购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房价款。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时,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租赁群体、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各单位闲置未出售的公有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质量安全存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根据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供给需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配建比例应不低于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最低套数及成品住宅建设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成品住宅建设、无偿交付给政府等内容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设施监测(设计审查)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工程施工费用按照国家投资项目计审定的价款结算。

        相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水、电、气、通讯设施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应给予减免。

    第五章   申请保障与分配管

    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

    (一)绥阳县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以上(含)学历人员;

    (三)在绥阳县城镇规划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四)在绥阳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二十八条绥阳县户籍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绥阳县户籍;

    (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绥阳县均无自有住房,或虽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25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绥阳县境内申请地(以镇、乡为单位)就业;

    (二)在绥阳县范围内申请地(以镇、乡为单位)无自有住房;

    (三)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入职未满5年。

    第三十条在绥阳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绥阳县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二)申请人在申请地(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范围内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有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1年以上完税证明。

    在绥阳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可向现居住所在社区(村)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在绥阳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2. 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人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乡镇(街道)无私有房产;

    在绥阳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离婚登记不满1年的;

    2.分户口、迁户口不满1年的;

    3.挂靠户口在其他非亲属户口本上的;

    4.自有住房为商业性质的;

    5.申请人家庭自有车辆的购买价值高于8万元的或者购买价值低于8万元但车辆累计使用年限不足5年的;

    6.具有公司类别的营业执照;

    7.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未婚人员其父母有自有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产业园区)自行制定,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教师保障性住房和卫生系统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教育与卫生部门自行制定,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部门批准后,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节 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绥阳县户籍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县人民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

    (一)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三)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

    第三十五条在绥阳县境内申请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一)单位书面申请书;

    (二)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

    第三十六条在绥阳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一)单位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员明细表;

    (二)各申请入住人员资料:

    1.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3.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并签署可对其名下资产、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授权声明

    第三十七条绥阳县户籍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3.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地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预先公告的条件,提供完整真实的印证材料及相关的承诺书等。

    (二)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咨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核实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村)的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复审。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公示期接到问题反映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三十八条保障性住房配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程序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运营单位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日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网站及各社区(村)宣传栏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取得《审核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自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意向登记人及其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合适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配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五)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绥阳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单》,入围人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实行优先配租:

    (一)绥阳县户籍申请人中有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孤老、残疾人;

    (二)荣获县人民政府(含)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三)被列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居住在公房中D级危房内的家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

    第四十条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最短为2年,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

    第四十一条保障对象需申请续约的,由本人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表》上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汇总后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查询申请家庭的车辆、住房、财产、营业执照等信息,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公示7日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发书面通知书,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核发《审核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家庭)进行轮侯配租。申请人凭审核通知书到原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轮侯抽签配租保障性住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轮候规则,应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轮候秩序,建立轮候登记册,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六章租赁运营与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或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承租自己承担。公共部分的水、电费用从结余的租金收入中支付。

    属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可减免收取。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由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时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及未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维护、运营管理等。

    根据全县经济发展需要,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将公租房资产及相应权利注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进行集中运营管理,实现公租房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公租房资产保值增效。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后,租金由管理企业自收自支,相关的收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按照租补分离方式实行市场租金。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及承租人应交纳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区域分别确定,原则上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八条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按季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审定造册,并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保障面积、月补贴金额、季补贴金额、银行支付卡账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与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乘以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或按规定分配的保障房面积)计算,保障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计算。单户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十九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每两年明确一次,原则上低保家庭(个人)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应不低于每平方米0.5元;城镇低收入低保家庭(个人)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应不低于市场租金的10%;特殊困难家庭(个人)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应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0%。

    对确因家庭困难,无法缴纳租金的特殊困难家庭,由申请人书面向公租房管理单位提出,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乡镇(街道),公租房所在地社区(村)、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住房城乡部门组织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审核后,签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每套1000元,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时缴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承租人申请退出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完善退房手续后予以退还。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保障对象家庭(个人)租住满5年后可以根据自愿,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单位提出购买申请。

    第五十二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价格,不得低于住房项目综合建造成本。

    第五十三条 出售公租房的产权办理,建设用地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办理有限产权,如需办理全产权,购买人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办理全产权。

        第五十四条购买公租房,应该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足额缴纳维修基金。

       退出保障与上市管理

      五十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收回保障性住房
        (一)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承租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订《保障性住房退出协议》;

    (二)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退出情况。

    五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租房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市场租金计收房租;超过6个月的,按照市场租金的150%计收房租,直至退出保障性住房

    五十八承租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在政府网站进行告,同时将公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并将个人不良行为录入国家有关个人征信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征信不良记录的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五十九保障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从购买之日起居住满5年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在购买房屋所有面积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十出售通过行政划拨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交土地收益,依据符合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所处地段对应的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算总房款的8%核定,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评估价×房屋面积×8%。相关费用由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和收取。收取的土地收益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对象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六十一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积极使用公租房信息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进行网上流转和审查,对公租房房源、保障对象、轮侯、配租、销售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社、金融、车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要积极推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六十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年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交付期限等房源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四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五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实行复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期限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十七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十八对应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且不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的,公租房管理运营企业或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强制执行腾退公租房的家庭(个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六十九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约定同步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违约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七十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保障性住房的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有前述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处罚。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家庭(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平均标准与同类家庭承担的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乘以该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保障面积计算;保障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计算。

        建设在各类园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由园区所在的经济开发区负责管理;教师、计生(卫生)等面向特定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租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住对象需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绥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绥府办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