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医疗保障局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法治、透明”的宗旨,进一步健全我局信息披披露机制。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服务县委“四区建设”发展布局,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和社会各方面了解医保相关信息,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和内容
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涉及国家秘密,披露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医保政策、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的变化和调整,不断拓展和适时调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
具体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1.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项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医保待遇的人数以及与待遇有关的情况;
2.各项医保基金收入、支出情况;
3.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医药机构,对医机构监管情况等;
4.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缴费标准(特殊人员参保补助标准),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比例等;
5.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情况;
6.清理欠缴医保费情况;
8.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
9.医疗保障重大事项、主要情况及重要事件;
10.医疗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件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11.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二、披露程序
所有对外披露的信息披露前必须开展保密审查,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外披露信息接受股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签。严禁未经审核信息对外披露。
三、披露形式
1.按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采用微信公共平台、局域网站等方式和渠道进行披露;
2.由县医保服务中心按月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和渠道进行披露;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公开披露的医保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披露信息中的数字性描述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二)如因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按照信息披露工作有关规定对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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