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范围 |
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蒲学明 3.科室负责人:高荣亮 具体承办人:王骏 |
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蒲学明 3.科室负责人:高荣亮 具体承办人:王骏 |
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蒲学明 3.科室负责人:高荣亮 具体承办人:王骏 |
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蒲学明 3.科室负责人:高荣亮 具体承办人:王骏 |
5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督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疗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蒲学明 3.科室负责人:高荣亮 具体承办人:王骏 |
6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医保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何 莉 3、科室负责人:李君 4、具体承办人:郭荣芬 |
7 |
行政给付 |
医保基金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何 莉 3、科室负责人:李君 4、具体承办人:阮彩霞 |
8 |
行政确认 |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绥阳县医疗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霜莉 2、分管领导:何 莉 3、科室负责人:李君 4、具体承办人: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