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审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绥阳县审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9-23 15:28 字体:[]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机关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审计工作中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领导、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和未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办公室进行复审,最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重要信息还应由主要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需上互联网发布的信息,有关科(室)需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相关审签手续。

第六条 各科(室)、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承担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对决定公开的涉密文件和信息资料,必须严格履行解密程序,并履行解密手续。

  第八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局办公室,实行局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局办公室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对我局信息应当送审而不送审,或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各科(室)、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保密工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科(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科(室)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科(室)和个人兑现奖惩。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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