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权责清单

绥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0-09-29 14:33 字体:[]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种植业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拖拉机注册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机工作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机工作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的许可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植保工作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站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动物疫控中心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动物疫控中心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

《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4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5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权限内捕捞许可证核发

《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发布)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查缺补漏新增

16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和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53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种植业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54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安全管理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许可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地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份)》第三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56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植保工作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许可

农作物产地检疫和生产繁育种子、苗木和其它繁育材料的登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57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植保工作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许可

权限内兽药、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8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59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股、植保工作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许可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21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87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许可

建立地方禽场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第11项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60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承接市级下放

23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62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承接市级下放

24

行政许可

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16项。 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1号附件387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承接市级下放

25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农机工作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

《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种子法》第五十条

种植业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种植业股安全管理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土肥工作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植保工作股、安全管理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检查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三条

植保工作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检查

对兽药经营的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检查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动物疫控中心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及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检查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检查

对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检查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确认

对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农机工作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确认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种植业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奖励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奖励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给付

对购置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农机工作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4

其他类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的初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28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5

其他类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证》的初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条 凡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6

其他类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

《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畜牧渔业站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7

其他类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植业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8

其他类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传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传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农经工作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49

其他类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0

其他类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之外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之外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畜牧渔业兽医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1

其他类

兽医执业注册、助理兽医备案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畜牧渔业兽医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52

其他类

乡村兽医登记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6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畜牧渔业兽医股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领导
3.
科室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