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 |
行政许可 |
移植古树、名木批准 |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a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3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发布)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防护林地活着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增加《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4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一次性告知承诺书。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营林生产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一次性告知承诺制 |
6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7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 |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18条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8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9 |
行政许可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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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审批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放市下放 |
11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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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营林生产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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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保护地中心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14 |
行政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自然保护地中心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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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16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17 |
行政检查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防办)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建议继续由林业局承担 |
18 |
行政检查 |
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一)商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及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二)进行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三)监督和检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第六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19 |
行政检查 |
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检查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县级自然保护的中心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0 |
行政检查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1 |
行政检查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监督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2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三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3 |
行政确认 |
林木抵押登记 |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4 | 行政确认 | 古树名木挂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惜树木。禁止其破坏古树名木和珍惜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实施申请人申请事项。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应尽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具体经办人 |
|
25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表彰和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二条 |
林业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科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6 |
行政奖励 |
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奖励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
林业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7 |
行政奖励 |
对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六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六条 |
林业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8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林业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29 |
其他类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30 |
其他类 |
采伐更新验收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31 |
其他类 |
种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备案 |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
营林生产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改革后实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制 |
32 |
其他类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33 |
其他类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股室负责人;4、具体经办人。 |
|
34 |
其他类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初审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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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许可 |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核准审批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股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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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类 |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及其合并、变更隶属关系、变更地域范围的初审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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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类 | 林木良种及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营林生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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