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执法主体:行政办公室
(二)、执法责任
1、在局党组、局行政的领导下工作,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协助局领导作好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工作。
3、依法管理全局劳动工资工作及本系统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4、综合协调局机关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工作。
5、带头遵守局机关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局领导要求主动指导、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执法责任领导:王亚(办公室负责人)
(四)、行政执法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5、《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8、《贵州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五款、第十五款、第十二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14、《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19、《国务院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
20、《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决议》。
2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2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
(一)、执法主体:森林资源管理股
(二)、执法责任:
1、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全县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乡镇林业站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或按程序上报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3、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4、指导监督三个省级木材检查站工作。
5、办理全县林业行政案件,并协助监督乡镇林业站行政案件的办理。
(三)、执法责任领导:余永明(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人)
(四)、行政执法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0、《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2、《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九条。
1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5、《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7、《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19、《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0、《贵州省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1、《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2、《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3、《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
(一)、执法主体:森防股
(二)、执法责任:
1、在县指挥部和遵义市森防办的指导和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各乡(镇)对《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3、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4、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对全县各乡镇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兼)职人员;
6、检查全县各乡镇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7、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8、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9、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按时上报火灾统计报表,建立火灾档案。
10、建立和完善各种森林防火档案。
(三)、执法责任领导:龚华燕(森防股负责人)
(四)、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3、《森林防火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0、《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五
(一)、执法主体:检疫站
(二)、执法责任:
1、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全县的森林检疫防治工作。
2、宣传贯彻检疫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3、深入镇(乡)和有关单位,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检疫业务,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4、根据上级的决定和部署制定业务工作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组织实施。
5、代表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林业检疫行政案件,协助本单位法人代表行使行政处罚权,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工作。
6、督促各镇(乡)林业站按时上报本地区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有关其他情况。
(三)、执法责任领导:李正刚(检疫站负责人)
(四)、行政执法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6、《植物检疫条例》
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8、《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9、《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10、《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六
(一)、执法主体:营林股
(二)、执法责任执法责任
1、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全县造林工作,完成造林任务。按造林计划提前作好种苗准备,科学、合理地进行造林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和造林质量检查督促。
2、负责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积极向社会开展林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1)、制定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林业适用技术的专业培训。
(3)、提供林业科学技术信息服务。
(4)、指导各乡镇林业站、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技术推广活动。
3、负责全县造林点的施工技术指导,对乡村及林场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和现场技术培训,使绿化成效达标。
4、帮助造林点制定管护制度。
5、负责种苗质量检查和调剂,组织采集,调运林木优良品种,办好种苗基地。
6、负责办好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7、负责全县绿化建设,按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制定绿化规划,开展绿化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绿化工程,保证绿化质量成效。
8、认真加强林业生产调度工作,及时反映情况,便于指导生产。
9、负责全县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做好植树造林的宣传工作。
(三)、执法责任领导:谌业贵(营林股股长)
(四)、行政执法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除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外,其余都执行。
4、《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林业部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7、《贵州省绿化条例》
8、《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9、《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12、《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决定》
七
(一)、执法主体:计财股
(二)、执法责任:
1、提出县林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天保”工程、“世行贷款造林工程”等专项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意见。
2、编制林业经费预决算方案,审核拨付项目单位林业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好相关部门的配套经费,保证国家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3、按时足额发放全局职工工资,做好本单位各种收支工作,监督和督促县局和乡镇林业站“两金”、一费、罚款等的征收、上缴、管理和使用。
(三)、执法责任领导:胡灿云(计财股股长)
(四)、行政执法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6、《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9、《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0、《林地管理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1、《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2、《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3、《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15、《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6、《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
17、《贵州省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18、《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19、《遵义森林植被恢复缴纳和管理暂行办法》
20、《贵州省林业保护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5、《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