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六)涉及工业、商务、能源、科技等重要领域需公开的事项;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单位各股室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局属各股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变信息。
第八条 局属各股室在答复群众留言时,原则上应在接到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九条 局属股室申请发布信息,应先由股室拟稿,后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再交分管领导批示,最后将稿件及分管领导的批示反馈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收集后统一联系主管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条 各股室应对本股室申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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