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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公司修建嘉德山居艺术庄园建设项目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费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修建嘉德山居艺术庄园建设项目位于绥阳县风华镇牛心村、双龙村。该项目已向绥阳县水务局补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已由绥阳县水务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书面回复(绥阳县水务局《关于嘉德山居艺术庄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绥水许可〔2019〕56号),复函中包含内容:基本同意项目区基本情况概述和水土流失现状分析结论,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损坏水土保持面积29.94公顷。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2.42公顷,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生产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1068.55万元,其中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35.93万元。
绥阳县水务局于2019年12月3日、12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单。经绥阳县水务局两次催缴,你公司逾期仍未缴纳该项目水土保持费。
综上,你公司修建嘉德山居艺术庄园建设项目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一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玖仟叁佰元整(¥:359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解放南路69号
联系人: 申江进 联系电话:0851--26124307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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