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后期处理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9.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理论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具体分极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的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以及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绥阳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林业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分管责任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绥阳中队: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按照指挥部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其它可用于灭火的机具等支持火灾扑救工作。
县森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10公顷以下),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10—20公顷),由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以上森林火灾(20公顷以上),由省、市森防指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或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其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乡镇(街道)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民兵和武警部队进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接受县和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的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队伍及其它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拟调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并做好对接提供相关保障,拟调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指示组织实施。也可由县森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需要民兵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预警信息代表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极大。橙色预警信息代表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黄色预警信息代表较高危险,林内可然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蓝色预警信息代表中度危险,林内可然物可点燃,可以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5.1.2 预警发布
由各级应急部门组织,会同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防指办适时向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调整力量部署,靠前驻防。相关乡镇(街道)在预警期间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巡林护林行动,一旦发现火警火情立即报告乡镇(街道)或森防办,并积极处置早期火情,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对重点林区实施临时封山禁火令。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防指办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向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一般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灭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队伍、属地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综合行政执法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接受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人员看守火场。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增援的各类扑火力量不担任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Ⅲ级响应(一般)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乡镇(街道)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县森防指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根据需要,派出由县森防指办承担日常工作的股室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地方专业(半专业)或其它防扑火队伍支援。
(4)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Ⅱ级响应(较大)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跨乡镇(街道)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县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根据需要派出由县森防指办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相邻地区相关地方专业(半专业)、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其它防扑火队伍实施跨乡镇(街道)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3.3 Ⅰ级响应(重大)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未至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跨乡镇(街道)、跨县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温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5)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由县长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防指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和信息工作组、现场扑救及火情监测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工作(心理干预)组、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组、秩序安保和人员排查组、物资保障组、灾情评估和调查组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全县范围内增调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上级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乡镇(街道)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息、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综合保障
7.1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2 资金保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它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任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森防指要及时向县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敦促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要抓好预案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绥阳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