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的14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绥阳县云斌水果店
(一)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4月24日)
1.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呲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云斌水果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共进购该批次香蕉30公斤,销售了25.5公斤,自行处理了4.5公斤。
3.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水果属于消耗品,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二)苹果蕉(购进日期:2025年4月24日)
1.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呲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云斌水果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共进购该批次苹果蕉5公斤,销售了3.5公斤,自行处理了1.5公斤。
3.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水果属于消耗品,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二、绥阳县开权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绥阳县开权超市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 2025年4月26日)。经抽样检验,呲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开权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共进购该批次香蕉10公斤,销售了7.5公斤,自行处理了2.5公斤。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水果属于消耗品,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三、绥阳县旺草镇罗家百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绥阳县旺草镇罗家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苹果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旺草镇罗家百货店开展现场检查,相关苹果蕉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苹果蕉补偿公告;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将《整改报告》提交至我局;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四、绥阳县惠乐购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绥阳县惠乐购超市销售的遵义市余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鸡蛋面进行抽检,抽样检验结果: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0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在未查见有产品名称:鸡蛋面,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称秤的面条食品;3.执法人员向超市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JDS20250138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DS202501388),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5〕18-13号)。
(三)2025年7月1日,绥阳县惠乐购超市经营者到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询问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将不合格鸡蛋面退回生产厂家,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2025年7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绥市监不罚告〔2025〕112号)。
五、遵义市余氏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绥阳县惠乐购超市销售的遵义市余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鸡蛋面进行抽检,抽样检验结果: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0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区查见有生产好的碱水面,未查见有产品名称:鸡蛋面,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称秤的面条食品;3.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见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4.执法人员在现场食品原料区未查见有柠檬黄原料及包装;5.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检验报告》(JDS20250138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DS202501388),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5〕18-14号)。
(三)2025年6月26日,遵义市余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并绥阳县惠乐购超市送达了《召回公告》,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依照法定程序提取相关证据,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六、绥阳县合力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绥阳县合力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南小芒果(购进日期: 2025年5月2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合力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共进购该批次海南小芒果39公斤,销售了30公斤,自行处理了9公斤。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七、贵州黔味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一)糟辣凉拌折耳根(生产日期:2025年5月22日)
1.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黔味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糟辣凉拌折耳根(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年5月22日)进行抽检,抽样检验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5年6月27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员工送达了《检验报告》(FHN2025051882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HN20250518828),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5〕04-12号)。
3.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该批糟辣凉拌折耳根(生产日期:2025年5月22日)共生产了10瓶,被抽检9瓶,余下一瓶已被当事人自行处理。
(二)糟辣凉拌折耳根(生产日期:2025年6月25日)
1.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播州区龙坑袁德刚食品店经营销售的黔味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糟辣凉拌折耳根(生产日期:2025年6月25日)进行抽检,抽样检验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5年7月23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BJ25520000703305460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520000703305460ZX),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5〕04-20号)和《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5〕04-21号)。
3.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该批糟辣凉拌折耳根(生产日期:2025年6月25日)共生产了10瓶,被抽检9瓶,余下一瓶已被当事人自行处理。
八、绥阳县东万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绥阳县东万超市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东万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共进购该批次红薯31公斤,销售了26公斤,自行处理了5公斤。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九、绥阳县合力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于2025年5月29日对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销的海南小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进行抽样检验,经过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30日向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贵州鲜庆园果业有限公司进购的海南小芒果,数量为39公斤,进购价为11.6元/公斤,销售价为17.6元/公斤,销售出去31.282公斤,销售共550.45元,剩余的7.718公斤报损了自行销毁。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十、绥阳县千喜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绥阳县千喜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土豆粉(淀粉制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检测公司于2025年6月29日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R25060847),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绥阳县千喜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陆续在遵义四林商贸有限公司处进购了土豆粉。据进出库单据核对,当事人进购的土豆粉数量为384袋(2.25Kg/袋),销售出去374袋,剩余的10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查扣。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十一、绥阳县华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绥阳县华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油麦菜进行抽检,该检测公司于2025年6月29日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CLJ02202502211),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绥阳县华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在花溪区周加军果蔬经营部处进购了油麦菜,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进购的油麦菜数量为25.5公斤,进购价为2.6元/公斤,总共进购25.5公斤花费了66元,销售价为3.98元/公斤,销售出去17.53公斤,销售出69.25元,剩余的7.97公斤报损了,即该食品的品质下降,无法销售,当事人自行销毁。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十二、遵义荣安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遵义荣安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土豆(采购日期:2025-05-17 )。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遵义荣安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采购的土豆已全部加工成菜品销售完毕。
(三)对不合格食品,遵义荣安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已主动联系经销商,并密切关注院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2025年5月17日至今,未发现异常,并积极排查原因并整改等措施。
十三、绥阳县旺草镇王建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绥阳县旺草镇王建副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美人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旺草镇王建副食店开展现场检查,相关美人蕉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7月4日,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美人蕉补偿公告;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将《整改报告》提交至我局;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十四、绥阳县孙永刚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10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绥阳县孙永刚蔬菜店经营的蔬菜(红薯)进行抽检,该检测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BJ25520323690244650),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0.16,超过标准指标≤0.01,不合格。
(二)经调查,当事人进购的红薯数量为7.5公斤,进购价为7元/公斤,总共进购7.5公斤花费了52.5元,销售价为8元/公斤,抽检购买了3.25公斤,其余部分自行报损。
(三)对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但由于该食品销售的时间距离产品抽样出结果的时间长,故当事人无法有效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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