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遵义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法[2019]8号)、《关于印发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9〕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的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为若干审批阶段或关联审批行为,按照“一个审批系统、一份办事指南、一套申报材料、一套审批机制”的运行模式,由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市、县级部门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家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四条 并联审批分为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和其他并联审批环节。每个并联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未纳入并联审批主流程的其他事项,纳入相应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
第五条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照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并联审批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为发改、生态、水务、交通、住建等相关涉及部门。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为住建、人防、园林绿化、生态、交管、教育、卫计、民航监管、国安、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供电、供水、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服务。
(三)施工许可阶段。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确认、人防设计审核确认、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住建部门,配合单位为人防、自然资源、水务等相关涉及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部门。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该阶段牵头单位为住建部门,配合单位为自然资源、人防、水务、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赋码。划拨用地项目在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时一并赋予项目代码,其他项目通过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审批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综合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先核验项目代码,对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告知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进行项目注册、取得项目代码。
(二)网上申报。申请人应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对无需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由综合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由综合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反馈给申请人。
(三)窗口受理。对受理时同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受理意见并推送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将受理意见反馈至申请人。
(四)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并联审批事项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关系的,前置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应在办理事项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并将电子证照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电子证照库,纸质证照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七条 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和各类指标,统一制定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纳入本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附带收费项目等内容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
(三)负责派遣工作人员入驻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转办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事项申报业务;
(四)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本阶段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会议,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并联审批阶段配合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对各审批阶段事项申请材料及表单进行优化整合,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按时完成并联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并联审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并联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在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本级大厅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供相应办公场所、网络技术设备、物资保障,优化管理审批系统;
(二)会同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督查通报制度和前期服务、项目预审、联合会审等制度,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施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三)会同各审批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在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务中心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的;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七)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建管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八)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审批行为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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