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月X日,X县人民政府对一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张某乘坐同村村民李某的三轮车外出,因李某操作不当致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开支医疗费73027.75元。2017年6月9日,经XX镇XX村调委会调解,张某与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其他受害者共同签订了一份事故协议,协议中载明“司机李某受重伤住院用去医药费用极大,已成植物人,按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现在此人无能力承担,经村多次调解,以上受伤人员各自负责本人一切费用。”张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按指印。后来,张某向某局递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2021年12月23日,某局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先行支付。申请人对此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评析: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应由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第三人李某负担医疗费用。后在XX镇XX村调委会的调解下,申请人与其他受害者共同签订了一份事故协议,但该事故协议上却没有第三人李某或其近亲属的签名。该事故协议从形式和内容上不属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事故协议以及XX镇矛调中心的证明已经证明李某已成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多年,于2020年2月病故,符合“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因此,某局仅以该协议中载明“以上受伤人员各自负责本人一切费用”为由,认定张某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对广大群体提供了一个权利保障途径,缓解了一定的经济压力,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医保基金应积极介入,先行支付。本案中,张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依法缴纳了参保费用,在其因交通事故致伤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某医疗保障局申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法治新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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