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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贵州省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冯某明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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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明,于2014年至2015年受贺某文所雇用,在贺某文承包贵州省湄潭县西河镇西河村村公所建设的工程中,负责钢筋作业。冯某明完成工作后,贺某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冯某明工资,在冯某明的再三追要下,贺某文才于2021年2月9日对拖欠冯某明2万元工资的事实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同时约定所欠工资在2021年7月28日付1万元,剩余1万元年底付清。欠条出具后贺某文支付了5000元,对剩余的15000元不再履行给付义务。

2022年2月21日,冯某明到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向贺某文追索劳动报酬,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邱平办理。

代理人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2月25日与受援人进行谈话,在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后,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证据及贺某文的电话号码,承办人拨通了贺某文的电话,与贺某文进行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知识及贺某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能让贺某文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支付冯某明的工资,但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随后,承办人为受援人书写了民事诉讼状,受援人为原告,贺某文为被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至湄潭县人民法院,该案于2022年3月7日由人民法院进行诉前先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贺某文分期支付冯某明劳务工资15000元;(一)从2022年4月起,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2000元,至清偿为止;(二)若贺某文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全部款项视为到期,冯某明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要求贺某文支付。该协议达成后,承办人为受援人就该协议内容申请了司法确认,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下发了(2022)黔03XX诉前调确21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案件点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农民工以自己辛苦的劳动赚取微薄的劳务报酬,部分民工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全靠一人工作维系全家生计,而现实中很多劳动者辛苦劳动后却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相应报酬,应得的工资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兑现,最终只能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在承办人的努力下,法院以诉前调解的方式,给当事人节约了时间,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和判决同样的结果,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申请司法确认后,如对方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也能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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