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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陈某双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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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朱某波承包了“贵州省铜仁市茶店镇白岩村-村村通”修路工程,因施工需要,朱某波找陈某双等多名工人为其做工。朱某波与陈某双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150元/天计算,每日结算。陈某双前后在朱某波工地上做工12.8天左右,劳动报酬合计1920元。工程完工后,朱某波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没有支付陈某双的劳动报酬。

由于朱某波长期欠付陈某双劳动报酬,陈某双多次找朱某波要求付款,无奈之下,朱某波向陈某双等7名工人出具欠条,表示欠付陈某双劳动报酬1920元,之后,朱某波依然以无钱为由没有向陈某双支付任何欠款。

2021年6月28日,陈某双向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万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陈某双系农民工,决定依法指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查看证据材料,约见受援人陈某双,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搜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帮助陈某双向万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某波,诉求如下:1.依法判决朱某波向陈某双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920元;2.判令朱某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年8月12日,万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朱某波未出庭。庭审中,陈律师针对本案的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2018年原告陈某双到被告朱某波承建的茶店办事处白岩村至罗马洞圈、艾上组、杨柳冲组的组组通公路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标准。由于被告朱某波长期欠付劳动报酬,原告陈某双等工人找其要求付款,被告朱某波向原告陈某双在内的7名工人出具工资欠条,该工资欠条系朱某波真实意思表示,是反映朱某波欠付原告陈某双等工人工资的合法凭证。根据该工资欠条内容,被告朱某波明确其欠付原告陈某双工钱1920元,该欠款至今未支付。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万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民事判决:被告朱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某双支付劳动报酬192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陈某双与朱某波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只是劳动者与用工方在众多社会纠纷中的缩影,不仅体现了提供劳务者不能按期获得报酬这一较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有的甚至在做完工后才发现老板跑路而拿不到工钱。本案能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点在于陈某双等人手中欠条,作为案件最关键的证据,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载体,欠条同时也充分反映了双方事实劳务关系的存在。

现实生活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农民工是较弱势的一方,能通过法律途径最大程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对农民工生存权利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体现。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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