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1.洋川街道:城关中学—洋川北路—平安东路—旺草路—遵旺加油站—207省道—诗乡大道延伸线—领航幸福城—诗乡中学—冉璞路—龙泉一号—红旗西路—实验中学—文兴路—实验二小—雅泉大道—春晖路—幸福大道—绿洲商贸城—职业中学—绥阳中学—红海清华苑—天台路—交警大队—平安西路—解放北路—城关中学。(公路外缘延伸30米内)
2.大辰山区域(大辰山殡仪馆门口—火化厅—公墓山)。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禁放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春节期间燃放以县人民政府通告为准)。禁放区域外12:00—14:00、22:00—次日8:3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县相关部门等单位负责宣传、巡查、劝导、督查本辖区或本单位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配合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销售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违规燃放行为的处罚相关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管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绥阳分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明知其亲属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制止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予以严肃追责。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组织、煽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绥阳县公安局(26224601)、绥阳县公安局洋川派出所(26229828)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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