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县管各国有企业:
《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评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投资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和《遵义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预算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预算管理的定量基础和技术支撑,是提高预算编审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评价审查、资金使用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预算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下设预算评审机构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预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审或委托评审及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预算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履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职责,具体承担评审业务相关工作,委托评审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预算评审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中心及受托第三方机构应保持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反映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及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从源头遏制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凡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且财政投入占总投资50%以上(含50%),同时建安工程费预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设施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安排的资金;
(七)县管国有企业转型发展自有资金(参照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占比不足50%,但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开展投资预算评审。EPC模式项目需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开展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限额设计依据。
第九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书面请示县政府,按县政府意见执行。
第十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项目建安费预算60万元以下,设施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项目前期费用、间接费用等有明确支出标准,且申报内容单一的项目;
(三)已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以往年度已评审且建设内容、支出标准等没有重大调整的项目;
(五)事先难以确定服务费标准或购买金额,需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价格的项目;
(六)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评审另行规定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财政投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县委县政府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四)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核查;
(五)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预算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政府投资预算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政府投资预算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管理政府投资预算评审业务,指导评审中心的工作,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协调预算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开展预算评审,按时出具或督促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评审档案,参与项目评估论证、方案评审等前期工作;监督第三方机构的预算评审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依法独立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项目,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预算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审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评审档案;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限额以下项目审查,限额以下项目可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及设施设备采购与行业验收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投资预算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同时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作为预算执行、核拨款项的依据;负责非财政部门预算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对按规定需开展预算评审项目进行送审条件初步审核;评审中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补充相关资料;根据财政部门对预算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及结果确认工作;严格执行预算评审报告内容并及时整改;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方式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主,包括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的单项评审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当前因评审中心不具备独立评审条件,所有项目预算评审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中心确认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预算评审申请及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预算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完整齐备的预算评审资料,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待完善资料后再予以受理;
(二)实施评审。由评审中心或者由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根据项目性质、内容、难易程度及投资额大小,按规定时限出具评审报告;
(三)征求意见。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将项目初评结果及经评审人员签字的预算审定表送送审单位征求意见。送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表书面反馈第三方机构。若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有异议并提供依据,受托第三方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反馈意见再复核,再征求意见。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新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受托第三方机构将已审定的预算评审报告送送审单位及评审中心签章,并及时将预算评审报告送达送审单位及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审定金额作为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最高限额,可作为项目预算编制或调整的依据。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参考依据,但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对采取EPC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评审中心或者由评审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送的投资预算评审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须报县委县政府决策同意后再按程序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送的投资预算评审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未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财政不安排预算评审及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先预算、后实施、再结算、投转固的程序推进。未经预算评审和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得开展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送审项目需完成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纸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资料。
第二十三条 需要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评审申请(或函);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县委县政府明确项目投资的相关审批文件、纪要等,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等;
(三)项目经济资料:项目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四)项目技术资料:通过审查的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造价资料:费用评审计算依据、计算式等相关资料;
(六)项目电子资料:项目预算书软件版、项目施工图设计CAD版、专项施工方案;
(七)其他与项目预算费用有关资料,如: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前期费(可研、设计、地勘、审计、征拆)等。
第二十四条 评审时限根据送审金额设定,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送审金额1000—5000万元的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以内;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的原则上在35个工作日以内;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45个工作日内。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与评审中心协商后确定评审完成时限;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评审中心同意后可延长评审时限,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项目资料完整齐全且符合评审要求的,自评审所需全部资料送达之日起计算,评审中心或受托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初步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以上评审时限不包括评审结论征求项目单位意见阶段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预算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逾期未反馈核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意见。核对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完毕。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共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预算评审报告控制实施过程投资,结算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额。
第五章 预算评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中心及第三方机构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实施预算评审和复核工作中的评审机构、复核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预算评审有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预算调整、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核拨款项及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送审的项目及项目投资违反《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或评审结果建议取消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对送审偏差率在10%以内(含10%)的项目,审减的按审定金额安排预算,审增的不追加预算,送审偏差率超过10%以上的,取消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审结果激励约束机制,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优于评审结果的项目后续优先安排预算。对评审结果较差和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减少或停止后续预算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财政局具体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专项规定;专项规定未明确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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