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绥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绥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业务经办程序、统一操作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现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办函〔2025〕3号)精神,对《绥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一、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1.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村第二轮家庭承包耕地时被征地比例达30%以上(含30%)的在册户籍人口;
2.未在原户籍地享受被征地保障的婚进人员,婚进时未及时办理户籍迁移,征地时确定为家庭成员的,后将户籍迁入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经公安部门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纳入;
3.依法征地时的户籍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征地后将户籍迁入遵义市所辖其他行政区域内的人员,经公安部门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纳入。
(二)不纳入保障的范围及对象
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者;
2.出租、转租、流转土地者;
3.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者;
4.依法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类型;
5.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者;
6.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人员。
(三)保障对象确定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按规定到属地村(社区)办理身份认证;
2.各村(社区)依据申请和征地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公示后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
3.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依次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
4.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对乡镇(街道)审核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后,再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认定;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上报资料,复核认定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档案,参保给予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四)享受保障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1.以户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申报表》,征地或申报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需填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申领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证(有分户的由村<社区>出具承包土地分户变动情况说明);
(2)征地协议书或财政部门提供的打款花名册(有分户的由村<社区>社区)出具征地协议分户变动情况说明);
(3)户口簿或身份证。
以上资料由属地村(社区)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2.针对征地原始依据经多方查找、相关部门确认均无法找到相关资料来认定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等重要信息,或征地时户籍未在征地辖区但实际有地并享受征地补偿等相关情况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实施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明确,并对会议明确事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公示确定的被征地面积、征地时间、认定结果等办理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障标准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被征地缴费补助或增发被征地养老金。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享受被征地缴费补助(前期已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不再重复享受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不再享受增发被征地养老金。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按标准增发被征地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与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叠加。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
(一)缴费补助标准
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年450元;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年900元;被征地70%—100%以下(含70%)的,每人每年1350元;土地被完全征收(即100%)的,每人每年1800元。
(二)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
1.2023年1月1日前增发标准
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32元;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64元;被征地70%—100%以下(含7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7元;土地被完全征收(即10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29元。
2.2023年1月1日后增发标准
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48元;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6元;被征地70%—100%以下(含7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46元;土地被完全征收(即10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94元。
被征地比例:以户为单位,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与第二轮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之比计算。再次被征地后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或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征地时第二轮承包地已分给其子女的,其父母按所有子女中被征地比例最高户享受待遇增发。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同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从死亡的次年起终止缴费补助或次月起终止增发基础养老金。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国有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缴费补助标准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缴纳。
(三)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资金管理
(一)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且未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由自然资源局及时去函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返还。
(三)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年度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预拨到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专户,据实办理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事宜,年终进行结算。
(四)根据中共绥阳县第十三届委员会2020第38次常委会明确意见,对于县人民政府缴纳或计提的部分,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足额保障,在缓解财政压力的基础上确保基金安全。
五、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缴费补助、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确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认定,负责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的认证;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户籍、人口的认定;县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低保条件的审核和保障;县档案馆负责相关档案依据的提供。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享受参保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属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经办,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档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研究确定。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绥府办发〔2013〕100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绥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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