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全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常年禁火区和森林防火区,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火区: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及边缘100米范围内为常年禁火区。
二、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至4月为全县高火险期),全县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未经批准在常年禁火区和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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