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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39480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 文  号:
  • 不编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绥阳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绥阳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绥阳县人民政府 作者:绥阳县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 【字号:

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林区吸烟生火;

(二)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在林区生火取暖、野炊等;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放孔明灯等;

(五)严禁在林区烧山驱兽、烧野蜂窝等;

(六)严禁在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内玩火;

(八)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和烧牧场;

(九)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十)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气象允许且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农事用火严格执行“报备”制度,确保安全用火。

五、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令,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从严追责问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六、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阳县森林火警报警(举报)电话

相关单位

联系电话

相关单位

联系电话

县森防办

26222591

县林业局

26224729

洋川街道

26221932

郑 场 镇

26312088

旺 草 镇

26353129

蒲 场 镇

26323048

风 华 镇

26170268

茅 垭 镇

26320010

枧 坝 镇

26178005

宽 阔 镇

26179001

黄 杨 镇

28711992

青杠塘镇

26378001

太 白 镇

26120011

温 泉 镇

26368001

坪 乐 镇

26326001

小 关 乡

26300002

大路槽乡

26330011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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