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集体土地征收规模持续扩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办发〔2006〕29号、黔府发〔2011〕26号等文件要求,我县曾于2013年8月、2023年5月分别印发《绥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绥府办发〔2013〕100号)和《绥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但仅落实了年满60周岁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未覆盖60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为落实《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办函〔2025〕3号)要求,补齐缴费补助政策短板,现对2023年印发的方案予以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黔人社办函〔2025〕3号文件精神及上级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应补未补审计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于2025年5月28日—8月28日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司法审查等工作。针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的八项内容,逐条核定修改、完善相关条款,最终形成《绥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三、文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参保缴费补助内容。一是明确保障对象办理要求,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填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申领表》,方可纳入缴费补助保障范围。二是细化社会保障标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缴费补助,前期已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累计年限为15年,享受补助后不再增发被征地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凭年度缴费凭证申领缴费补助金。三是确定缴费补助标准,按被征地比例分档执行: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年补助450元;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900元;被征地70%—100%以下(含70%)的,每人每年补助1350元;土地被完全征收(即100%)的,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
(二)新增“一事一议”保障对象。针对征地时户籍未在征地辖区,但实际有地且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按“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洋川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相关事项需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公示的被征地面积、征地时间、认定结果等,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删减相关表述。对照黔府发〔2011〕26号文件规定,对社会保障标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表述,将原内容“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可在遵义市范围内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为“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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