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随着城镇化高速发展,高层居民住宅不断增加,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和使用人数逐年上升,二次供水已经成为城市供水的主要方式,并且是高层建筑供水的唯一方式。二次供水设施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方式,带来设备质量参差不齐,运行管理水平不一,水质问题频发,水费纠纷不断。本次制定的《办法》,在规范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同时,引入供水企业开展专业化管理的做法,避免无人维护管理的情况出现,有利于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的工作格局,确保二次供水管理模式的统一稳定,切实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加强二次供水监管的政策要求。
二、主要依据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贵州省供水服务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
《办法》是适应我县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我县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和设施管理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我县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绥阳县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和建设、移交和管理、运行和维护以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五、制定《办法》的内容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设计和建设、移交和管理、运行和维护、法律责任、其他6个方面共27条内容,为了改变我县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复杂、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模糊的状况,《办法》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责任作了划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建设和维护费用及水质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县水务局作为本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二次供水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督导检查工作和水质卫生抽检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二次供水项目资金需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县发改局负责审批二次供水设施项目,并在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城区公共供水总成本。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与县水务局、城市供水企业对接,组织开展新建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规划设计阶段的审核。
县住建局负责对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二次供水设施施工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等手续。
县市监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选用涉水产品等设备材料质量进行监管,定期进行抽检。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执法主体不是供水主管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反恐防恐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对恶意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个人和二次供水相关的涉水纠纷进行维稳处置。
(二)第二部分“设计和建设”主要内容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投用前应满足的条件,主要规定了民用与工业建筑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即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审查前报县水务局审核,并得到书面确认后方可送审。同时规定了设计方案的内容,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了明确。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在二次供水建成后应当取得县卫健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开,方可进行供水。
(三)第三部分“移交和管理”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于现有住宅,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移交时应当同步移交施工竣工相关文件,已经运行的,还应提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文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等与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资料。
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用户合理分担,并征得业主居民表决同意。
(四)第四部分“运行和维护”,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产生的费用计入城区公共供水总成本,并作为县发改局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县卫健局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县水务局。
二次供水运维单位应定期维修、保养水箱(池)、水泵、管线、阀门、电气等设施,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适当的位置予以公示,定期清洗消毒水箱(池),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水质检测,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事项。
(五)第五部分“法律责任”规定了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的处罚。
三、实施期限
《办法》自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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