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对应行政处罚(许可) | 检查类别 | 备注 |
1 | 对易制毒化学品涉及企业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
企业 | 现场检查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引用统计 |
一般检查 | |
2 | 对麻精药品涉及企业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
企业 | 现场检查 | 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一般检查 | |
4 | 消防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派出所可据此检查景区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等,督促景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 企业 | 现场检查 | 检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检查景区的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行政处罚条款: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等。 |
一般检查 | |
5 | 设施设备安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景区内有娱乐场所,派出所可依据该条例检查其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营业时间是否合规,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身份登记等。 | 企业 | 现场检查 | 检查项目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景区内的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检查旅客信息登记情况、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规定等。 行政处罚条款:第九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检查 | |
6 | 应急管理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派出所可据此检查景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是否健全,保卫力量是否配备到位,是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确保景区内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检查项目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检查景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保卫力量配备、治安防范措施等。 行政处罚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检查 | |
7 | 网络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企业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检查 | |
8 | 应急管理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派出所可据此检查景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是否健全,保卫力量是否配备到位,是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确保景区内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检查项目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检查景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保卫力量配备、治安防范措施等。 行政处罚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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