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对应行政处罚(许可) | 检查类别 | 备注 |
1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一般检查 | |
2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企业 | 现场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一般检查 | |
3 | 项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企业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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