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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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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对应行政处罚(许可) 检查类别 备注
1 202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场检查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第四十条规定的资料的。
一般检查
2 2025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场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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