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对应行政处罚(许可) | 检查类别 | 备注 |
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涉水企业 | 现场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走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套并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一般检查 | |
2 | 水利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 | 水利项目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随机检查与重点监管要结合的方式,对依法必招项目进行监管和核查。其中,采取抽查方式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其中,对于新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招项目,于项目开标前10天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 一般检查 | |
3 | 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在建水利项目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一般检查 | |
4 | 质量监督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在建水利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 | 现场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
5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全县取用水户 | 现场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一般检查 | |
6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生产建设项目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一般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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