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投标保证金 |
国家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履约保证金 |
国家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3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国办发[2016]1号) |
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对信用良好,近3年及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可降低缴纳比例,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保证金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交颁发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人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人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
预交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两个月后,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持相关申请报告和材料,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可连本息取回其预交的保证金或余额。 |
4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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